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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3年10月28日 星期六

    推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更好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作者:刘君博 《光明日报》( 2023年10月28日 05版)

      【资政场】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将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标志着民事强制执行专门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旨在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可以进一步织紧法网,让“老赖”无处遁形,更能够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为勤勉还债的债务人提供“重生”的机会,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笔者以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要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努力把握规律性,善于贡献创新点,努力推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智慧的程序法典。

    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有的立法理念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公权力关系,也包括私权利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一部民事程序法,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一部反映人民群众切实需求、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立足于国情,既要让老百姓在快速实现权利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辩证吸收近年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与成果。进入新时代,全国法院系统通过改革执行体制、重塑执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与规范化建设等方式,有力地破解了查人找物、协助执行、财产变现等难题,制定了财产调查、执行制约监督等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前述工作经验与制度创新成果亟须通过立法工作予以整理、吸纳和体系化,使之成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特色与亮点。与此同时,执行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比如信用惩戒适用的条件、效果以及救济程序等,立法机关应站在全国视角,统筹考虑、系统回应。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面向未来,既要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也要为数字社会的综合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核心与关键,更成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依托。随着数据要素的资源和财产属性日益清晰,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规则体系正逐步构建起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在数据开放、保护、流动以及数据产权的实现方面将发挥不可取代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在责任财产的查找、控制和变现措施的制度设计方面,更应具有前瞻性和开放性。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以体系化作为立足点,既要实现民事程序法体系的内部自洽,也要注意与民商事实体法、涉外法律法规等的外部衔接。民事程序法是包括诉讼、证据、执行、破产等在内的程序法体系。一直以来,由于实务中“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民事程序法体系未能获得长足发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单独立法,正是补强民事程序立法不足、完善民事程序法体系的重要契机。此外,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还要充分考虑到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衔接和体系解释问题,减少法律解释上的冲突与矛盾,为个人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预留空间,划定不同部门法的权责边界。

    民事强制执行法亟须回应的重大议题

      民事强制执行法关系到公权力的规范运行与私权利的及时兑现,因此,立法工作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作用范围以及无形财产执行等重大议题表明立场。

      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方案。民事强制执行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需要承担一部分的法院组织法职能,在总论部分明确人民法院是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法定国家机关,同时,厘定执行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权责分工以及上下级执行机关的关系。

      解决执行力的主观和客观范围问题,即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可能拘束哪些民事主体、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一方面,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必须遵循依法执行程序保障原则,避免案外人受到执行力的不当拘束;另一方面,查封等具体执行措施的效力范围、顺位应当法定化,明确执行措施的法律效果。

      回应无形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民事强制执行以查找、控制和变现责任财产作为核心功能。随着财产观念的变化,人类的财富形态已经从对金、银、土地、矿产资源等传统自然物的模拟,转向股权、数据、虚拟货币等无形的信用资产。相应地,民事强制执行法领域内责任财产的查找、控制与变现等执行措施也需要适应财产形态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方面,积极回应物联网背景下的远程控制、虚拟货币变现等问题,进一步重构执行实施权的内涵与外延;另一方面,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司法实践创新的成果规范化,形成周延自洽的执行措施体系。

      (作者:刘君博,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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