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者从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社保经办工作迈上新台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据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介绍,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张迅表示,此次《条例》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促进社保经办服务便民利民,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严守社保基金安全底线
李忠表示,“安全”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主要体现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和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等方面。
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表示,《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促进社保经办服务便民利民
“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介绍,《条例》积极推动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新格局,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用跑便可以完成资格认证。
“经过多年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经在全国范围形成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已初见成效。”翟燕立说。
在规范医保经办、优化医保服务等方面,《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表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持续推动服务下沉,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积极将医保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甚至是村(社区)来办理,方便群众“身边办”;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
(本报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