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聚青春的声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法律规则,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网络文艺创作传播等提供行动指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催生了文艺形式的创新,拓宽了文艺的新路径,敞开了文艺的新空间。适应新技术形式、新媒介手段不断更新迭代的新形势,抓好网络文艺创作与传播,需要加强正面引导力度。发挥好法治规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网络文艺高质量发展是必然选择,亦是有效方法。
强调网络文艺要走在法治轨道上,是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中心发布的《2022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显示,“蹭热度”的同人创作扎堆,存在版权纠纷风险;类型细分与同质化创作,导致网络文学“抄袭”不易界定,引发作家之间的创作纠纷;海外盗版现象严重,取证困难,维权不易等情况较为严重。这就表明,网络文艺作品版权未能受到法治的充分保护,相关侵权人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要求参与网络文艺活动。
除了网络文艺作品“被侵权”,还存在网络文艺作品“侵权”的问题。如近期推出的热度较高但很快被下架的一款AI音乐,以某歌手的音色翻唱他人歌曲,显然侵害了这名歌手的声音权利。大力发展网络文艺的主要目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环境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让文艺更好地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联起来,让更多的人能有机会参与文艺创作、文艺欣赏和文艺评价,进一步推进文化共享、丰富文化选择。在强调网络文艺作品不能“被侵权”的同时,也要求网络文艺作品不能充当“侵权”的主体。网络文艺发展进程中要切实重视这个辩证性问题:既要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权益,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禁止侵犯他人权益。
网络文艺创作不能“偏离”“脱离”法治轨道。一方面,防范“被侵权”,严格落实知识产权相关要求,坚决抵制抄袭、盗版等不良行径。以“二次创作短视频”为例。建立在已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之上,利用视频素材进行再创作,通过设定脚本,以某角色、故事线或者直接以原视频为基调,赋予新视角,采用改编、评论、混剪、拼接、引用等创作手法,融入原创性元素再创作,具有一定独创性,但直接搬运或者剽窃原视频,就构成侵权,是法律禁止的。2021年5月17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主办的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发布了《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其中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5月,版权监测中心累计删除1478.6万条“二创”侵权短视频。
另一方面,防范“侵权”,严格把控创作的合法边界,不得侵害他人正当权益,严禁挑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网络文艺创作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和深入,为网络文艺创作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给网络用户带来了别样的视听体验。但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自主创设某些公众人物虚拟AI,用于“丰富”聊天软件的情况,牵涉出多起法律纠纷,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除了运用法律武器防范网络文艺创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外,还要防范网络文艺创作侵害更大规模、更广范围的社会公共利益。以网络直播为例,《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文件明确,网络直播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等。
网络文艺传播也不能“偏离”“脱离”法治轨道。以基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网络文艺传播为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为代表的制度性文件提出不少规范要求,比如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这些要求跟网络文艺传播过程中存在的既有不良现象紧密相关。法规来源于实践,同时也要进一步运用、作用于实践。不遵守这些规定,不仅侵害传播对象权益,而且也不利于网络文艺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
防范网络文艺“偏离”“脱离”法治轨道,要不断增强从业者的法治意识,明确底线和红线,心中有敬畏,行事有章法。结合实践观察分析,网络文艺创作与传播活动中“偏离”“脱离”法治轨道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行为人的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模糊有关。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按照自编剧本录制短视频,伪装成“新闻”在网络上播放,以增加流量和曝光度实现商业推广、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监管部门关于这些案件的处置信息显示,很多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这竟然是个法律问题。“不知法”并不能成为法律的免责事由,“不知法”的犯法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置处罚。但这启发我们,大力增强法治意识已然成为新阶段在法治轨道上繁荣网络文艺的基础性课题。除了“不知法”犯法,另有一部分是“知法犯法”。有的网络文艺从业者,一头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另一头又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敲诈”,假借法律之名,对自己不享有版权的文艺作品进行“维权式创收”。此类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的情况,应该得到更有力的规范与治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2年12月底,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为4.92亿,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6.84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31亿。数据表明,网络文艺已经全面、深刻介入人们的文化生活,是当下文化消费的一个重要支柱。同时,网络文艺也彰显出文艺的鲜明时代特色。强大而灵活的互动性和参与性,一屏在手、世界尽有的便捷性,沉浸式观赏效果的营造,让网络文艺不断迸发出新的活力,让网络用户持续享受新奇的文化大餐。网络文艺创作与传播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撒欢儿”、毫无原则地“任性”,就可以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文艺自然也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合规、合法运行,网络文艺从业者理当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网络文艺实现良性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作者:徐瑜璐,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上海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