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靳昊 通讯员史嘉浩)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近年来,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的案件时有发生,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本次发布的“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典型案例,系跨湖南、江西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犯罪案之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升档量刑,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古树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据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标准,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防止形成处罚漏洞。
“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文化、科研价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该负责人表示,《解释》区分保护级别,分别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例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为一株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则为二株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有利于推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科学管理和精准保护。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可以依据其保护级别分别适用相应的株数、立木蓄积标准,但还有很多古树名木未列入上述名录。”该负责人表示,《解释》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