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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3年07月29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3年07月29日 13版)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杰与你单位、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47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8908。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志连:原告李梦幻诉你(2023)皖0322民初3509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大连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姚显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西咸劳人仲案字[2022]第218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联系电话:029-3335665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殿波:原告李桂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立刚:原告卢高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彭涛:原告杨炳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28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志龙:原告陈平平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28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鹏飞:原告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浪(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顿谷镇旧金村塘排队002号):本院受理原告应王厚与被告王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美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中坝镇塔坳村委会红联村民小组39号):本院受理原告邹月芽诉被告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月芽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张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月芽借款本金福林17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青田法院温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小红(户籍地青田县腊口镇石帆街11-6号):本院受理原告饶绍琴诉被告王小红、董丽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236号涉外应诉及涉外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11时在本院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小红(户籍地青田县腊口镇石帆街11-6号):本院受理原告饶绍琴诉被告王小红、董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237号涉外应诉及涉外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望人社监令字〔2023〕第D-003号

      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向曾庆刚、胡俊松、袁畅3人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依法支付曾庆刚(31221.98元)、胡俊松(4200元)、袁畅(4900元)3人工资共计40321.98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本机关。如果你单位拒绝执行本指令书,本机关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监察员:李文(证号18-ZA0258)、尹超(证号18-ZA0260),联系电话:0731-88076168,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200号,邮编:410200。

      2023年7月14日

      遗失声明: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3月18日遗失资料章1枚(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天悦龙庭二期项目内业技术资料专用章35012510008152),声明作废。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李必兴诉你、广东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1241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改期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9月24日16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能(海南)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谢小平诉你及安能(深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646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第二被申请人按《暂未支付工资说明》的约定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7710.44元,第一被申请人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顺为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田巧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539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129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641.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蔡怡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1166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17日9时30分在第二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遵化市万顺达选矿(投资人:肖博):本委已受理何天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遵劳人仲案2023-【18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在遵化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就业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的7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株洲九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田丹诉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株荷劳人仲案字(2022)第25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院内1号楼80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4000512982157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烟台市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15日、付款行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芝罘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鲁06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有权申请支付。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3年8月10日10时至2023年8月11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纬二路北侧文化路西侧盈翠半岛小区20幢101号商铺营业房。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15139555176,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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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3年8月10日10时至2023年8月11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纬二路北侧文化路西侧盈翠半岛小区20幢107号商铺营业房。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15139555176,特此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鹏:原告李晶、李圆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晶借款本金38300元、利息及律师费6000元等;判决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圆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等。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113民初2034号、2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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