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
6月3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指出,《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
据陈春江介绍,《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一直是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的重点。陈春江表示,此次试点对接,在再制造产品进口管理、船舶和航空器出境维修免关税等方面开展探索,将对相关企业、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与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线上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深化国内重点领域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两个“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海关着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在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表示,这次国务院印发的《若干措施》,涉及海关工作的主要聚焦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共10条,其中5条跟通关便利直接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本次《若干措施》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了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标准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进口环节的可预期性,为促进贸易发展营造更优的环境。
二是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比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对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的材料,这样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又如,明确在预裁定所根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允许进口企业在预裁定失效前申请展期,海关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决定,保证了预裁定决定的连续性,避免新、旧裁定之间的空窗期,有利于提升贸易的便利化水平。
主动对接CPTPP规则开展的先行先试
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相关规则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重点问题契合度较高。
陈春江告诉记者,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开展试点,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同时,为了确保达到试验效果,在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基础上,选择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的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对于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此次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实施的试点措施,是主动对接CPTPP规则开展的先行先试。”陈春江指出,一方面,将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展现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同时,也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为中国加入这些协定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实践支撑。
《若干措施》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开放和安全,在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对风险防控同步作出安排,确保试点安全有序。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积极推进《若干措施》落地实施。试点实施一年后,将由商务部按部署组织开展评估,具备条件的试点措施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
(本报记者 董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