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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3年06月20日 星期二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3年06月20日 17版)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雷世国、程守美、雷建宁:原告余荣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等“七合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2023)浙0328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黑龙江星际娱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石雨馨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西咸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联系电话:029-33356651。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赛力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3年8月1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崔俸毓、刘严与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250、25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6。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睿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3年8月16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郑忠权与你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408号)。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1。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宿州市泽友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3年8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雷新惠与你方工伤待遇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268号),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1。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国智恒星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丙与你方劳动报酬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西咸劳人仲案字〔2022〕第251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联系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联系电话:029-33356651。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有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李龙与你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357号),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6。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华盛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文斌:原告林广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3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云生:原告温州国鸿箱包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磊、章贤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3)浙0381民初2766号之一,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7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丝文:原告朱常浪诉你、彭秀秀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浙0381民初368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8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李耀君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23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9-8761083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孙毅龙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8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9-8761083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致力诚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文婷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22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9-87610838。

      公告 王凤树(身份证号码:211302****1027123X)、姜宗海(身份证号码:211321****04200916),均系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你二人因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21]32号文件)第一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决定给予王凤树、姜宗海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特此公告。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3年5月16日

      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申报公告 各债权人:2023年6月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绿科基金)强制清算案,同时指定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清算人。现就绿科基金债权人申报事宜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含职工债权)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完成债权申报。二、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与债权有关的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三、债权申报地址:四川省江油市李白大道宏安·城馨印象四楼,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清算组成员黄吉18780098309(微信同号),特此公告。

      公告人: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雄师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792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印猷:本委已受理深圳英赫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8215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4日14时30分在第四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内蒙古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金海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朱电轻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呼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0315号)。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王智生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俞深深:本会受理的(2023)衢仲第97号申请人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未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应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等材料。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证据、答辩书与选定仲裁员,如你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周海燕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齐永生:原告李金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10时在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任丘市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齐腾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81民初26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立艳:原告廖爱琴诉你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81民初26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磊:原告韩富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8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0781强清1号

      本院根据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7日裁定受理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清算人,杨梅为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为杨梅、黄吉、周建华、张莉莉、周银全。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二、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四、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人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咨询;3.人民法院认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五、清算人接管时,江油市绿科工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应向清算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清算人通讯地址:四川省江油市李白大道城馨印象四楼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清算组成员黄吉18780098309。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元贵: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78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胡元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3年3月2日的利息为95475.52元,从2023年3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63‰计算)。2.驳回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3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4030元,由被告胡元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云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浩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9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云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浩6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闳麟(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丰镇市庆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宣化鑫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臻品多(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臻品多(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本委已受理杨俊、黄智美、唐婷等14人诉臻品多(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臻品多(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案【2023】638号-651号),诉求为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你两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你可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首席仲裁员麦惠芝、仲裁员夏玉环、仲裁员袁文燕,书记员邱华,电话:0755-27664823)。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9日14时30分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二庭(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金福韵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少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23]281号)。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明派出庭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光明区公明街道风景路63号(原计生大楼)一楼,电话:0755-23199292)。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艾科达快充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韦鲜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新湖)案[2023]132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新湖街道执法队办公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宿州市埇桥区星艺马戏团:本委受理胡德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361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1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5号龙华区观澜便民服务中心B栋210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义乌市玄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3】20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共计人民币7352.8元:1.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6000元;2.绩效考核1352.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5楼508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安微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拥护:原告张开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送达(2023)皖0304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东升、夏炎:原告王秋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辽011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荣小旦、王学梅:原告蚌埠拓基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皖030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兴飞、扬州山水物流有限公司、肖兴建: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聂会文:原告蚌埠皖州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永祥、张伟:原告潘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分行”)、蚌埠市市政建设公司、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分行”)、蚌埠市市政建设公司、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皖0304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3)西执字第3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曾用名“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蚌埠锁厂: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曾用名“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蚌埠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皖0304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4)禹执字第2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刊登的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诉安徽成达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告中案号应为(2023)皖0304民初2118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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