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易永停、薛双灵:原告蚌埠市联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忠庚:原告赵义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等。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11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市政建设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市政建设公司、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做出的(2023)皖0304民初37号执行裁定书,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永可、刘建:原告张夕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秀娟:原告郭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琳、廖荣贵、杜方安:原告杜方银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符乃芝:原告章万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定全:原告何国英诉你离婚纠纷案(2023)川0502民初273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树侠:原告赵顺元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臻凯活塞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23)浙0212民催4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建安:原告章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先友:原告康灿周与你、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数据资源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本委已受理杨明银诉你单位及第三人旌阳区天元街道王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案(旌区劳人仲案[2023]27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在德阳市旌阳区泾河路136号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浐灞)公告
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浐灞派出庭定于2023年8月31日10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李小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市劳人仲案字[CB2023]第38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浐灞商务中心二期一楼。联系电话:029-83529926。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朝登(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两河口乡王渡潭村麦塔坪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王朝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40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蔡杰洪与你方、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满如你方未选定仲裁员,将由丁辉担任独任仲裁员,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声明 2023年4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05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已被管理人收回。后续所有项目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必须同时加盖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印章才有效。特此声明。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遗失声明:福建美迪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马尾区阳光店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汇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钱文强诉你及明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铁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876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绩效工资74080元的仲裁请求;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3421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5429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安耐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黄瑛诉你及中柴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821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在第十二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林伟杰诉你及植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植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8363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866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7241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霞云(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林嘉燕诉你及深圳市三皇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777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30分在第四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汇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张东霞诉你及明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8760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12727.2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37118.77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9月12日至2022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无锡艾德无线广告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蒋成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7876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在第十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津骏德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春娇、吕秋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2)第764、76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2)第76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秋丽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的工资1424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秋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元。烟芝劳人仲案字(2022)第76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春娇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工资12608.1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春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67.2元。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常州三人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张岩(身份证号码:342201197503053235)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3]17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华富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磊与你单位工资、报销款、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市劳人仲案〔2023〕20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逾期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德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为4020005126787491;出票人为建德市乾潭镇卫华畜禽服务部;付款行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楼支行;收款人为建德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23年2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5月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浙0182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