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靳昊 通讯员郑历惠)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初步统计,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将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建立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各项保护制度落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