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说】
今年是苏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三十周年。
在整理回顾相关资料时,抚今追昔不胜感慨。我深刻感受到,地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苏州山地十分有限,仅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5%,山体资源格外珍贵。然而上世纪九十年代,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走访中发现,“靠山吃山”的观念在很多干部群众心目中根深蒂固。
当时,凡是有山体资源的村、镇,几乎都有开山宕口。一些乡办、村办矿山厂甚至成了所在乡镇的支柱企业。截至1998年底,全市开山采石企业就有115家,开采宕口321个,年矿石开采量达1972万吨。
开山采石让大片青山变得千疮百孔,岩石裸露,一片狼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部分群体和个人富裕起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却遭到了严重侵害。
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99年12月,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在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苏州西部山地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安宁。
2008年到2009年,我们在走访时听到不少基层干部群众说:“在生态功能区内真是难煞人,如果动锨又动土,怕破坏了真山真水好风光;不动锨又不动土,怕的是永远无法奔小康。”阳澄湖镇车渡村的村干部反映,按水源地保护要求,“村里15家工厂都要搬,一年损失租金43万元。”
看到周边地区因工业发展而快速致富,很多干部群众的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落差。
2010年,苏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将24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交政府办理,推动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4年5月,苏州率先进行生态补偿立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应运而生。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破解了“生态责任与生态利益公平承担分配”的问题。但生态补偿资金补多少才合适?补得少了,老百姓觉得没意思;补得多了,政府财政受不了。另外,应该补给乡镇、村,还是直接补到村民手里? 资金是每年都一样,还是要逐年增长?……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努力平衡好各相关方面的利益诉求。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得生态补偿。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去年制定《苏州市数据条例》时,在讨论中,仅对条例范围界定的问题,社会各界就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有人说,要聚焦在政务数据领域,外地有很多先例可循,便于借鉴已有经验;有人说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不能让苏州错失良机;还有人强调要重视数据安全问题,不能让群众信息在网上“裸奔”。
在修改过程中,关于完善数据治理的体制机制、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保障数据安全、解决“数据孤岛”等问题,各方面也都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召开了6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密集型部门、科研院所、相关企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通过苏州人大网站、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历次法规草案修改稿全部向社会公开,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22年10月,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苏州市数据条例》。
作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主动先试先行,率先对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创新应用、价值实现等作出规定,在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从多重维度推进数据权益保护。
三十年来,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0件,修改88件次,废止23件,现行有效67件。有的涉及高质量发展,有的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还有古城墙保护、昆曲保护、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等相关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我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对重要问题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邀请立法专家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法规审议。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开展论证咨询。我们还建立了立法专家顾问库,制定出台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地方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重要工作形式,也最有条件发挥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不断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确保地方立法始终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维护人民利益。
(作者:陈泽亚,系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