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理论道】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无时无刻不处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交织网络中,法律则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使抽象的法律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其中,公正司法意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新的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将这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推向前进,首先要从个体、社会、国家等维度厘清其科学内涵与重大意义。
公正司法与个体需求。安全感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取决于对环境、条件、作用力等因素确定性的把握,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司法承担着定分止争、保障人权、惩治犯罪等功能,对维护人们的安全感具有重要作用。“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权益的保障,安全感的获得和增强,都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更多地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维度延伸,从而对推进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在处理人与人关系上的引导、规范、调整和保障作用,把推进公正司法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无论是强调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还是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用制度保证公平正义,还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每一项司法为民的举措,都彰显着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价值追求,为人们带来更有保障的安全感。因此,正确把握公正司法与个体需求的关系,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把“标尺”,做到每个司法案件都明辨是非、分清善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人民心田,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更加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公正司法与社会运行。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稳定,不能简单根据它出不出问题、有没有矛盾来判断,很重要的是看它的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能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的破坏则可能是致命的。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就是说,如果刑罚不公正,就起不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范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那句著名的法谚也让人警醒:“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只有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才能使社会上不公现象得到矫正和补救,使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司法公正与社会运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公正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作用。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引领人们朝着积极良性的方向进行生产生活,引导全社会进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必须发挥好司法手段在矛盾排解上的规范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使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更可靠的法治保障。
公正司法与国家治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重要的国家治理功能,是阶级性、人民性、正义性的统一。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事业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公正司法的治理效能也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比如,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实践中,国家通过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确保国家法律得到公正实施。比如,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助于作出公正裁决,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总之,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必须通过持续深化的综合配套改革,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不断彰显,使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作者:李国安,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锐坤,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