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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7日 17版)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东莞市光汇加油站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王飞诉你及深圳云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汇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6929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13日14时在第五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和平、李跃峰: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龙锋建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7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8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学进:原告建德市红辉轮胎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熊正标:原告张黎芬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043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棋素:原告张皓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安市星辰汽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82民初2844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与周超、高安市星辰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上饶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代位求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代位求偿款77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周超、高安市星辰汽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桂香、黄冬梅、范春海、张杰、王龙、陆春旭、徐丹: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辽0113民初9482、9432、9445、9086、9461、9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澄、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8)皖0304执1053号申请人杨澄与被执行人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304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诚:原告许邦华(510502195309182221)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50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科:原告王中才(510522197302181116)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5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德阳德耘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肖烈康诉你公司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8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德阳市天山南路108号劳动大厦二楼206室)公开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原告史露露诉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新精:原告林慧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100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孙标: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085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2月17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积文(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新兴镇新处村山甫1号):本院受理黄光华与徐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遗失声明:福清市众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810068178,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清市金新达陶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10056716,声明作废。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日亿升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廖志刚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案【2022】674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1191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2647号

      湖北翰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我局接到刘期汉等5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69000元。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1496-1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1497-1号)及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215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878-1号

      惠州市泰丰祥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至17日,我局接到温凤泉等11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22102元。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整改。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87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2643号

      惠州市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1日,我局接到谷建军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2975元。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整改。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264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特麦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曹俊添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22】1205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24日9时30分在航城仲裁212庭(深圳市宝安区凯成二路17号航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2号楼21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松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凌思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21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215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展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雷振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309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309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方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肖杨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2】1521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追极智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追极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邹光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桥)案【2022】1115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新桥第一仲裁庭(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司法劳动大楼31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宏亮:本委受理深圳市万彩玲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2]667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2]667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返还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个人应补部分1242.88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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