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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推动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大国

    作者:刘 丽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13日 15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终身学习理念是指让学习贯穿于人的一生,在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完整的教育体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其中继续教育对培养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全面素质、终身学习习惯等,具有重要作用。基于社会大众对于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需求逐渐增加,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部分省市针对继续教育出台政策规章。但是,目前还存在对继续教育重视不够,相关法律、政策内容不多,继续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况,助力构建学习型社会,还需要补齐各项短板,推动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

      首先,通过立法支持继续教育发展。为明确继续教育的重要地位,我国应制定与继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继续教育的支持政策,加大继续教育资源投入。要对高职高专学校、专科院校、函授电大、成人自考的学位学历给予应有重视与认可,保障接受继续教育的劳动者的就业公平权利。地方政府可制定与继续教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范继续教育的学历认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事项。例如,鼓励引进成人自考、函授电大职业人才的企业,对拥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型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从法律层面保障社会大众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确保继续教育有法可依。明确继续教育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度,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其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多样化发展。继续教育以成年人,特别是劳动者群体为主要受众,需要走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形成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培训网络体系,重点是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养。可加快构建多样化、层级式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模式,不断完善学习渠道,增强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实效性。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继续教育,形成政府引导,企业、高校、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广泛参与,社会普遍认可的良好氛围,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科学划定继续教育的办学和质量评定标准,在专业灵活设置、教师评聘、办学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等方面,给予继续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充分自主权。引导继续教育机构科学管理和规范发展,给予继续教育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利用高校、开放大学与企业的培训资源,共同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转型发展继续教育,开辟新的业务和市场,兼顾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生活技能培训。

      再次,提供质高价廉的教育资源。继续教育以实用性、应用型课程为主,培养持续学习能力,引导大众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个人技能。当前我国最为紧缺的是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可将继续教育资源向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方面倾斜。比如,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教育,对企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性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培养。应全面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继续教育资源投入,形成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供给模式。针对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的技能培训需求,可采取政府购买、补贴、发课程券等形式,由高校、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比如,非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针对农民工,开展快递、外卖、建筑、厨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由政府牵头组织搭建“移动互联网+继续教育”平台,利用网络提供丰富的数字化教育内容,增加慕课、公益课等免费优质资源,创设全民可随时随地学习的环境,突破时空限制,提升自主学习效率。加强网络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建设,补充与当前产业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课程门类,运用多媒体技术,将AR和VR技术引入网络课堂,创新课程组织形式。线上学习和线下培训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技术教育指导,学习实用性操作,帮助其跨越技术鸿沟,提高晚年生活质量。还可提供技能培训,支持有再就业需求的退休老年人重新进入职场发挥余热。

      最后,打造多元评价体系。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体系还不完善,教育水平缺乏统一评价标准,难以保障继续教育质量。政府需加快统筹健全认证体系,牵头引导社会组织探索与研究,打造符合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体系。评价机构由政府、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共同参与,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保障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多元主体共同制定继续教育的质量评价标准,对学习者的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倡导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创造力和创新技能培养,根据评价结果授予相应的职业等级证书。继续教育的质量评价标准应与行业认证标准保持一致,保障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能够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助力劳动者实现职业晋升。构建继续教育学分机制,实现继续教育成果的认证、继续教育学分的积累与转换,保证继续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增强继续教育的“含金量”,提升学习者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作者:刘 丽,系沈阳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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