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12月10日电(记者张哲浩、李洁)日前,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陕西革命文物工作实际出发,围绕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陕西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对革命文物调查认定、名录管理、动态调整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倡导鼓励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间收藏文物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保护管理。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革命文物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分类管理,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单点和集群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了革命文物在弘扬传承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拓展革命文化传播手段和方式,增加展陈的互动性、体验性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