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笔谈】
编者按
《说文解字》说:“著于竹帛谓之书。”竹木简牍和缣帛是中国古人在纸张普及之前采用的主要书写载体。丰富多彩的古代中国文明藉此得以保存和传承下来。《墨子·兼爱》说,虽然我们与古代的先圣六王并非“并世同时”之人,既不能亲耳听见他们的声音,也不能亲眼看见他们的容貌,但却能够获知他们亲身践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情形,原因就在于相关事迹被“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简帛”或者“竹帛”一词,便因此具有了双重含义,既是书写材料的总称,也是古代中国典籍的代称。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设立“出土文献与秦汉社会”规划项目,旨在推进对秦汉社会的深入研究,而大量出土的简帛资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时代提供了契机。
中国古人采用简帛作为书写材料的历史非常久远。殷商甲骨卜辞中的“册”字就是将多枚简用书绳编联在一起的简册形象,“典”字是将编好的简册放在几案上的形象。《尚书·多士》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最晚在商周时期,人们就已经普遍使用简牍作为主要书写材料。一直到东晋末年,桓玄下令以纸代简开启纸张时代,延续一千多年的简帛时代才宣告终结。记录在简帛文献上的这一千多年,正是中国历史上的秦汉大变革时代。秦汉时期开创和确立的大一统国家制度体系和精神文明形态,奠定了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基本格局和独特路径。然而,遗憾的是,上千年的简帛文献,只有部分内容被抄录演变为纸本文献得以流传至今,大多数都未能传世留存。
幸而地不爱宝。19世纪末以来,众多简帛资料被陆续从地下发掘出土,让我们得以重拾遗落数千年的文化遗产。这些出土简帛是古人留存下来的原始资料,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其年代涵盖战国至魏晋时期,内容包括公私文书和典籍,尤以秦汉时代的简帛数量为最多,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不见于传世文献的珍贵史料。从国家行政到日常生活,从学术文化到思想观念……出土简帛呈现出别样的秦汉风貌和历史场景,使我们不断靠近真实的历史世界,仿佛能够触摸秦汉时代跳动的历史脉搏,观摩制度体系的运行轨迹,体味日常社会的生活百态。
律令司法
秦代奉行法家的治国理念,援法而治,建立了一套律令体系。汉承秦制,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律令规模也日益庞大。但在传世文献中很少见到秦代和汉代的律令条文,因此长期以来无法得知详情。出土简牍中发现的大量律令资料,为我们揭开了秦汉时期律令体系的面貌。
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江陵张家山汉简、西北汉简等资料,秦汉时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品约、式、比、行事等多种类型。其中,律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史称商鞅制定秦律六篇,汉初萧何作律九章,但出土简牍所见的律名有四五十种之多,这种反差引起学界对秦汉律令篇章结构的热烈讨论。
新近发现的益阳兔子山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等资料显示,汉律呈现出狱律和旁律的二分结构,带有刑罚性质的律篇多归入狱律,其余非刑罚性质的律篇多归入旁律。此外,还可以见到《法律答问》《奏谳书》等法律形式,前者采用问答形式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后者是疑难案件的判例汇编,皆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除了各种律令之外,里耶秦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等出土简牍中还保存了大量司法文书档案,不仅使复原秦汉时期的司法程序成为可能,而且为我们提供了观察皇权体制下如何贯彻“以法治国”“治吏不治民”的生动资料。
文书行政
维系秦汉大一统国家统治的要素,除了强大的军力、雄厚的财力、完备的刑律等之外,高效的行政制度也非常重要。在庞大的秦汉帝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各种烦琐而重要的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完成,皆是凭借文书来实现的。《论衡·别通》说:“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出土简牍中的大量官府文书资料,充分展现了秦汉王朝高效的文书行政体系及运行机制。
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秦律《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意思是,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的文书请示,不得口头请示,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请示。可见文书在当时行政事务中的重要地位。还有专门的《行书律》规范文书的传递方式、传递速度,以保证文书的及时传达。皇帝的诏令文书,能够迅速传达至全国各地最基层的机构。
各级官府之间的往来文书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结构程式。一份完整的文书通常包含具文时间、发文机关或官吏的职衔与名字、收文机关或官吏的职衔与名字、正文、结束语、文书吏的签署等组成部分。不少官府文书中还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政务处理流程痕迹。里耶秦简表明,在秦代县廷已经采用“分曹治事”的行政模式;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能够看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合议、合审提出初步的政务处理意见、联署签名上呈长官的批件文书以及长官“画诺”同意的签批。臣民的章奏文书可以逐级上达皇帝,有紧急的非常事件发生时,可越级向皇帝报告,称为“变事书”,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延误传递,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社会契约
古代中国形成了重视契约的传统,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质剂”“傅别”“书契”等契约名称,至秦汉时代契约发展更为完备。岳麓书院藏秦简记录了一则令文:“十三年六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这是秦始皇十三年颁发的关于民间金钱借贷的诏令,大意是规定,百姓相互借贷金钱的,必须在官吏的见证下书写借贷契约,如果没有契约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官府则不予受理。在此令颁布之前没有书写契约而提起诉讼的,官府仅受理本金部分,而不处理利息部分。
出土简牍保留了不少汉代的契约文书,包括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遗嘱契约和合伙契约等。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当时称为债券,遗嘱契约称为先令券书。买卖契约涉及的交易标的包含田产、奴婢、牲畜、武器、衣物等,订立契约的基本要件与现代类似,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需有第三方证人在场。契约上设有防伪和防止窜改的标记,通常是在契约边缘施加刻齿,不同的数额用不同形状的刻齿来表示。比如,Σ形的刻齿表示五千或一千,┐表示一百,∠表示五十,>表示十,—表示一。有些契约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有些契约还涉及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规定。不少契约中有“沽酒条款”,即在契约签订完成之后,双方当事人买酒宴请参与缔约仪式的人,以确保契约的效力。
江苏仪征胥浦汉墓所出西汉哀帝时期“先令券书”简牍,是中国目前所见最早、最完整的遗嘱抄本,立嘱人是一位名叫朱凌的老妇。她病重临终之前,请县乡官吏、里师和亲属到场,订立遗嘱,一是交代子女们的生父,因朱凌共嫁过三个丈夫,育有六个子女;二是分配田产。这份遗嘱也显示了汉代女性在婚姻自主、财产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日常生活
正史等古书中记载的,多是国家大事,少有对生活细节的描述;从出土简牍中则可窥见秦汉人多姿多彩的日常生活场景。对酒与美食的偏好反映了秦汉人的“吃货”特色。北京大学藏秦简中记载了一则秦代酒令:“饮不醉,非江汉也。醉不归,夜未半也。趣趣驾,鸡未鸣也,天未旦。”大意是说,再多的酒也喝不醉,除非浩荡如江汉。喝醉了也不回家,只要还没喝到夜半。鸡还没叫,天还没亮,何必着急驾车往家赶。豪情万丈的酒徒形象跃然纸上。湖南沅陵虎溪山出土汉简中有《为食方》,记录了各种谷物和肉类的烹饪方法以及各种调味品。
出土简牍中保存的书信,既反映出秦汉时期的人际交往关系,也呈现了秦汉人的日常生活状态。书信中涉及的事项非常丰富,包括家书、日常问候、求购、求医问药、问疾、贺年、请托、赠送礼物等等。出土简牍中还保留了大量与秦汉人的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有关的资料。比如,专门用于确定婚嫁、丧葬、生子、农作、出行、疾病等时日吉凶宜忌的参考书《日书》,梦占、神龟占、博局占、天文气象占、二十八宿占等各种占卜手册,体现了时人对预测术的热衷和崇信。
此外,出土简帛资料中还包含大量古书、典籍,反映了秦汉时代发达的学术文化成就和自然科学成就。比如,有些医药简牍中记录的医方至今还有较好的疗效。出土简牍中记载的一些史事与史书不一致,则为我们带来了别样的历史书写。比如,湖南益阳兔子山9号井出土的秦二世元年诏书中称“朕奉遗诏”继位,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赵正书》记载立胡亥为继承人是得到秦始皇临终前认可的,由此引发了关于秦二世是否篡位的讨论以及对历史书写的反思。与传世史书多记载帝王将相、文武百官不同,出土简牍中还记载了大量基层小吏、士兵、百姓、奴婢等“小人物”的信息,彰显了他们在历史长河中的独特价值和意义。
(作者:邬文玲,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