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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 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1999年 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8年 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将国家建设目标修改为“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一次在宪法序言以外的正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