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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

    以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李涛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11版)

      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或机构在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供开放、共享、利用的公共数据的活动。公共数据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实现其最大限度的开放共享、开发利用,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透明公开,增强数字政府效能,其开放共享的范围、程度和效果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衡量指标;另一方面,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提升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优化革新社会治理流程和方式。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要求“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以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利用,使其释放生产要素价值。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消除信息孤岛、打破数据壁垒,而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有助于实现公共数据应联尽联、有效对接。《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开放平台是连接公共数据发布端与获取端的载体,是统筹公共部门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关键环节,发挥着促进数据开放、流动、利用和吸引各方参与的作用。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应确保平台的统一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实现所有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统一依托国家开放平台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形成标准化、协同化的数据开放服务;确保平台的互联互通,优化平台的发展模式和定位,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开放共享平台,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和利用;确保平台的安全可控,探索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优化扩大卫生、交通、气象等数据及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

      构建完善的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法规定,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进行分类分级,可以为平台掌握开放共享数据的安全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有效依据,并根据不同场景下数据的属性与功能,为其匹配相应的权属机制、流通规则、风险监测手段。构建完善的分类分级制度,一是要构建分类分级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原则和方法,根据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条件、类型、领域、监管措施,将开放共享的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以及不开放三个类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公共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共享。二是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分类分级规则,结合公共数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列明可以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公共数据。三是在已有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完善有关制度,结合典型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场景完善配套的安全法律法规,为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更加明确的统一指引。

      构建完整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化程度”“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规范的缺失,不仅会造成数据集异构分散、难以整合、价值流失,也不利于公众对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数据标准,结合制度约束、系统控制等路径,实现公共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开放性和共享性管理,为数据利用提供规范有效依据。第一,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当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科学、规范设置数据标准分类、数据标准设计、数据标准发布、数据标准执行以及数据标准运营维护。第二,统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第三,加快构建公共数据创建、选择、描述、发布、利用、管理和评估标准体系,协调好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源,建立不同模式、多种渠道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完善与数据治理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完善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法规体系,不仅可以鼓励社会公众对数据进行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深入挖掘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而且可以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纳入法治化轨道,筑牢数据安全的法治屏障。我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数据安全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有所规定,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系统参考框架和总体要求。面向未来,还要持续抓好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坚持开放共享和安全可控并重,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法规体系,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及时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不相适应的条款,并适时制定全国性统一的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做到既能确保数据安全,又能更好满足公众对开放共享公共数据获取和利用的需求,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

      (作者:李涛,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分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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