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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5日 星期四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5日 17版)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童玉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巢劳人仲裁字5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宣化县欧林颐养院、李巧玲: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70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温横海:原告张肇良、张肇岁诉你、温横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何兴军:原告郑宝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先达自动识别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与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爱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阳金科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与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伍光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68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伍光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偿还本金2689.26元、费用(滞纳金)1036.6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21日利息为342.91元。从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以本金2689.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伍光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世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68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邓世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偿还本金3020.12元、费用(滞纳金)1102.74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21日利息为1101.45元。从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以本金3020.12元为基数1,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邓世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长兴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彭城村)、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福建省南安达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古山工业区)、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3#楼7层26办公-4]、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小区7幢一单元301室第一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达硕石业有限公司、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420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长沙钧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长沙市文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11栋110房)、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小区7幢一单元301室第一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钧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文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422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NGUYỄN THI HUONG(国籍越南):本院受理原告叶春与被告NGUYỄN THI HUONG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春与被告NGUYỄN THI HUONG离婚;二、婚生子叶胤由原告叶春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长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勇):本委已受理唐明桥诉你单位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18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15日16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遗失声明:福州鼓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210001471,另遗失法定代表人江福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开发区福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1051100256,另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中联美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40062248,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蒋志文不慎遗失士兵证,号码:兵字第20200336422号,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张赞煜不慎遗失士兵证,号码:士字第2017404896X号,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蔡玉汕不慎遗失士兵证,号码:士字第2017405012X号,特此声明。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海冰:原告蚌埠邦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亳州市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蚌埠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玉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庞晏、张莉娜、徐婉婷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定字[2022]第543、544、635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21968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祥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粉玲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6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9-8721968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偶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旭阳、田超、杜小亮、杨妙、邓露云、尹晓波、韩梦想、石立璞、王子维、陈剑飞、曹绍奇、郭莹、陈辉、丁雪雪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在武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3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昌伟:原告徐顺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8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亮亮:原告常乃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萧县中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黄军、黄双、李青兰与被告耿凯、耿徽、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PHENG SORPHEA(彭索菲):原告林辉与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怡娟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付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温州盛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丽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你们、瑞安市圣恒银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653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金睿汽摩配有限公司诉你、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830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15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祥文:原告张利娜诉你、瞿宽余与第三人应海勇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802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晏小珍:原告瑞安市爱步鞋厂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020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东利盾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梁万松、罗永坤、罗红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5604、5605、5610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梁万松、罗永坤、罗红亮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圣海瑞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贺晗(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王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3410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150747.9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0111民催2号

      申请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工会委员会遗失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贵行对上述票据【票据号码为84187355;出票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出票人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工会委员会;收款人空白;金额空白;支票付款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3602015209000780760;用途为中秋慰问品】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0106民催2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人全称为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账号为8110901013800483500,票据号码为0010006322199741,出票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3日,收款人全称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粤0106民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嘉鸿泰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郭永春、任路彬、张朝康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949、978、980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吴丽静:本委已受理深圳市维圣龙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2]859号)。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4日10时15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劳动司法大楼三楼劳动争议仲裁院福永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玛利阿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肖子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993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8日10时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艾斯威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耀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20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396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运来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韦亚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28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400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盈海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泽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29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379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盛客宴(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可让等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365-37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392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继阳等10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471-48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413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丽萍等1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670-68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424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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