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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4日 星期三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4日 17版)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顾东启、范海英:原告赵晓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2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家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钟永红申请宣告钟琦失踪一案,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钟琦,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桑梓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011205127,于2019年9月12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被申请人钟琦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涛:本院受理原告史元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豫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丽杰:本院受理原告金莉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14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丽华: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那琨、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惠旺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27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0月31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303破申6号

      本院根据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受理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作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临时联合管理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9日前,向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嘉怡小区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63000;联系人及电话:罗星星(18786995400)、王琳(182852079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贺义忠、贺进:本委受理刘荣生、谢建勇、肖中平诉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4872、4884、4890号)已办结,你为该案的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撤回追加第三人贺进、贺义忠的申请。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莱阳市东山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李春梅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雷:原告王洪强诉被告李雷、第三人北京泰华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妥德健康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浩然):本委已受理杨惠诉你单位要求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243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9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兰珍:本院受理原告唐红梅与被告汪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28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兰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红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宠堡(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长江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21000002232)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59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金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雷建春、普艳玲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灞劳人仲案字[2022]87号、8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灞劳人仲案字[2022]87号、8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西安金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14日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邦地:原告许秀云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014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宇洲:原告温州志欣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004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青芳:原告瑞安市永芳鞋帮加工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02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艳军:原告浙江重鑫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焕林、程宏云:原告彭金鑫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雪莲:原告顾继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蓝田环保有限公司、濮阳市富汇城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被告蓝田环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油国储能源有限公司、荆州茂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富汇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蓝田环保有限公司、濮阳市富汇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3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丽萍:原告张红涛与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甘10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肖超凡:原告贺双红诉你与王玉瑛、代玮、肖鑫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曹小虎:原告赵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10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肖超凡:原告王科忠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甘10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蔡铁生:本院受理李廷程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新庄子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岩松、彭春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海洋、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薄德宇:原告钱德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951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602民特4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赟晟宣告被申请人钱常秀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下落不明人钱常秀,曾用名钱常伯,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红江村,于2002年2月离家出走,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钱常秀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超恒禽类产品经营部:你单位职工霍永昌(身份证号:120***1964****2156)于2022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材料齐全,我局于2022年08月25日受理并出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编号:S21201932022047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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