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时有发生,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困扰办案实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文物犯罪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文物犯罪应当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跃。同时,实践中就相关犯罪的对象、未遂、入罪标准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
为切实加大文物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问: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意见》有何规定?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对此,《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二是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2017年到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为盗掘目标的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意见》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
对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当前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对此《意见》有何针对性的规定?
答: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问:2020年8月,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请问该专项行动的成果如何?下一步是否有新的举措?
答:新一轮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团伙7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23名;追缴各类文物8.28万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6477件。
针对当前文物犯罪活动新动向新特点,公安机关将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持续开展专案攻坚,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走私,深挖幕后金主,实现全链条打击。不断强化与文物等部门协同作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打好整体仗合成仗。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共同保护文物安全、守护民族根脉。
(本报记者 靳昊 李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