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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8月13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8月13日 13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HSIA po-Rong,(中文名夏伯荣,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29号):本院受理原告XU Xiaohua(徐晓华)与被告HSIA po-Rong(夏伯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28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韩香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9号3栋7楼703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单苏南诉韩香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222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甘肃拱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锁忠福与你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22)吴仲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甘肃拱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锁忠福支付机械租赁费7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锁忠福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945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拱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蚌埠华夏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提交了鉴定申请,申请对其实际施工的位于蚌埠市大学城学翰路东侧、学苑路南侧的蚌埠华夏云谷云计划与智慧产业基地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仲裁庭已同意该鉴定申请。2022年2月10日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确定鉴定机构通知书、鉴定机构营业执照、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有依法回避的事由,你方可以行使回避的权利,向本委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回避。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微循环智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程伟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满后,若你方未选定仲裁员或未与对方选定重合,本委将指定吴文清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志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支付原告代付的保险理赔款、拖欠保险费共计62063.3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建炜:原告瑞安市新飞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平:原告瑞安市雅利鞋业有限公司诉你、王智豪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福州智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110129239,现声明作废。

      公告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泉征决字〔2021〕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原第二毛纺厂周边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签约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部分自管公房,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利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请相关产权单位向我办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办理房屋确权及征收补偿事宜,逾期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516-83950525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8月13日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任生元、任佳鹏:本会受理江苏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镇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班文斌:原告侯素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与第三人李福琴保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与第三人朱少英保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敬、黄松龄:原告胡秀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304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亮:原告温州市嘉谊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发红、杨凯朝、郑丽娟:原告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声夏蔬菜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劳建芳: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童见朝、孙雪乔、第三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防疫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富强装潢有限公司:原告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苏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经开分公司: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郭盛、吴晓强、曹飞、张铭、王曰未、徐超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驻市总工会仲裁庭(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3号海星大楼东侧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联系电话:029-87218908。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迪亚斯(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张艺凡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218908,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弘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弘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高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彭淑霞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117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218033。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美家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润之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申请人张润之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张润之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定字[2022]第66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美家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振兴、刘斐斐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5、6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3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邱锋锋:原告陈东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76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文俊:原告林希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西通泽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倪永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墨志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沧仲案秘字第0859号,现已作出(2021)沧仲裁秘字第0859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沧仲裁秘字第085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广州市卓杰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作出(2022)浙0212民催11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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