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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7日 星期日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7日 13版)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天津市祥润盛(深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津南开]劳监询字[2022投]第085号)。依法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调查询问书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全体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复印件;4.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凭证及名册;5.单位规章制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理。请你公司到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或提供书面材料,联系电话:022-87875337、022-87875338,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D座三层322。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天津市中石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南开]劳监罚告字[2021]第004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津南开]劳监强执催字[2022]第00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有异议,可于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2]第003号

      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作为被催告人,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1]第020号)要求办理职工卫晶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催告人罚款154518.78元(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壹拾捌圆柒角捌分)。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津南]劳监罚字[2021]第0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到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缴纳罚款154518.78元(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壹拾捌圆柒角捌分);2.依法缴纳加处罚款154518.78元(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壹拾捌圆柒角捌分)。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28730898。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2]第002号

      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作为被催告人,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0]第283号)要求办理职工闫立祥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催告人罚款131339.79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玖分)。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津南]劳监罚字[2021]第0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到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缴纳罚款131339.79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玖分);2.依法缴纳加处罚款131339.79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玖分)。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28730898。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2]第001号

      天津环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作为被催告人,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1]第058号)要求办理职工苏建国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催告人罚款76840.32元(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肆拾元叁角贰分)。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津南]劳监罚字[2021]第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到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缴纳罚款76840.32元(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肆拾元叁角贰分);2.依法缴纳加处罚款76840.32元(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肆拾元叁角贰分)。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89469960。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雪平:原告薛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2245号

      时明武:原告唐爱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廊坊济世德瑞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原告廊坊市康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冀108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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