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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6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6日 13版)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奎:原告朱祖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志军:原告王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波、葛唯亮:原告陈修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家朋:原告张春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飞:原告安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7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兰人龙与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瑜:原告应纪余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47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和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81民初747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2022年11月23日14日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鑫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北新防水材料(辽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北新防水材料(辽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19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建、黄云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作出(2021)沧仲裁字第0897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市仕会鞋材有限公司:原告曹泮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云湘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强):本委已受理魏绿斌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129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4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月玲: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15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二阳: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8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翟志勇: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白家鹏: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变丽: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11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亚琴: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15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苏仁奇科技有限公司、王少海:本委受理申请人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22)蚌仲字第3号、(2022)蚌仲字第4号。2022年5月26日你们举证期满。2022年5月30日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本委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蚌仲决字第3号、(2022)蚌仲决字第4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楷平:原告刘发妹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等七合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定于2022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玉壶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亚涛、石静静:原告张绪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672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银如: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合大建材有限公司、黄晓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13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飞:原告温州市博盛达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2日16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麻小余: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2日16时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恩森(福建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姗与被申请人恩森(福建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63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861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5楼;联系电话:0591-8332072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伤认定公告

      陕西瀚林中信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尹传平(身份证号:612523198903281717)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29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西经开工认调字〔2022〕0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事故调查报告或情况说明;3.证明尹传平是否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视为无证据材料,本委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述尧: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述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4月1日的利息为11780.47元,从2022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6.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陈述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姿涵、崔树成、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7543013.84元、罚息2874383.47元(以上本金及罚息截止日为2021年10月13日;并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1906,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6516、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1,建筑面积368.45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6514、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2、建筑面积269.19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6513、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3、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6512、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6、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6511的五套房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阳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姿涵、被告崔树成对被告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王姿涵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崔树成、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鹤年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真诉你单位安徽鹤年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毫劳人仲案(2022)20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定于2022年9月28日9时在亳州市希夷大道350号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十楼1002室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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