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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3日 星期三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3日 17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建国:原告薛德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连振杰、沈建龙:原告杨华诉被告连振杰、第三人沈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3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凤阳县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宫井姚:原告官传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3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雪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正东: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冲: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康龙、王小勤:原告孙茂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10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州强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郭强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4053号)。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9月6日14时在第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都市美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高海涛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7576号)。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31日9时在第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玉民:原告姜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68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秀芹、邹友勤:原告陈志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381民初1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润琴:原告林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立双与被申请人苏士彩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苏士彩,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小南龙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25日16时左右,被申请人苏士彩在小南龙岛上外出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已将近八年。现发出公告,苏士彩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上海勇兢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你单位拖欠杨记得班组工人刘应发、褚洪波、宋伟工资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劳社监罚〔2021〕65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汉劳社监理〔2021〕658号)。因你单位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劳社监令〔2021〕658号)决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列行政处罚(处理):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家金库汉南支库,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劳社监令〔2021〕658号)决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调查。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傅敏、谢亮: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726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福建博通益圆实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340061117,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海德伦实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030067051,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闽侯县绿恒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210007651,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罗源县正乾酒店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30024531,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3501020211646,声明作废。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教:原告金财女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71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院机关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玉花:原告瑞安市钰兔鞋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34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1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常熟哈戈服装有限公司:原告彭启杰诉你方、彭伟豪及第三人郑赓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551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1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中新:原告金学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方金钱:原告周成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杭州千佰链餐饮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吴义凯诉你、被告尤晓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谢大伟:原告李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守标:原告胡建菊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优茶:原告邢嘉浩诉你、林慧珍、林丽加婚约财产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等七合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玉壶法庭第2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名权:原告王奕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28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美好冠群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利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单震中、李传傲:原告魏保成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州三维物联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刘看看诉你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多松:原告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善学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季建国:原告温州晨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人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庄晴、刘兆新、吴龙杰与被申请人福建人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276号、第277号、27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庄晴(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276号)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31日的工资3873.6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刘兆新(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277号)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7日的工资1149.4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吴龙杰(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278号)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7日的工资1018.7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5楼;联系电:0591-83320722。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俊峰:原告姚磊、赵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皖0322民初2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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