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鲲鹏金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立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6261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0日9时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杭州易才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凡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黄智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282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1日9时30分在第十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雄鹰特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尹小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593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1日9时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贺进(第三人)、贺义忠(第三人):本委已受理肖朝叶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4894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1日10时30分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苏硕亮建设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6月8日受理关于徐洪宣(身份证号:342121196509151851)的工伤认定申请。徐洪宣称在你单位承建的西太湖教育培训中心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2年05月16日,其在干活时,不慎被高处坠落的砖块砸到脚趾导致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21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郝言通:原告侯伟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68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3号
申请人龙口市芦头焦平五金配件商店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855051、出票人为山东蓝润水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0日、付款行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员工宋海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5月30日做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T0449466)号。宋海平受伤害部位:骨盆骨折(右耻骨上下支),脊柱骨折(胸12、腰2),骶骨骨折,腕骨骨折(右豆状骨),宋海平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宋海平,岗位是木工,工作地点在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B区地块。2021年12月28日14时在工地地块拆模块清料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受伤,经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右耻骨上下支),脊柱骨折(胸12、腰2),骶骨骨折,腕骨骨折(右豆状骨)。2022年4月21日我局受理宋海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我局接收并审核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确认事发当日宋海平受伤经过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宋海平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联系人:徐乐、杨吉龙,电话:0106881202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188号
周泽宇、张煣、范从政、张晶晶: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岳继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鄂0106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湖北博尔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周秀琴投诉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一案,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汉劳社监询〔2022〕156号)。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二期A1栋2楼)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与周秀琴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公司为周秀琴办理社保开户的凭证;5.公司向周秀琴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工资的明细及凭证。逾期不按本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处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彭洪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彭洪称,被申请人彭东恩(身份证号码:420107196601260***)于2006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杳无音讯,经家人多方寻找,终没有其下落。下落不明人彭东恩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东恩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东恩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东恩情况,向本院报告。
遗失声明:余雪菲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编号WH07098)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清永丽广告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810051187,现声明作废。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斌斌:原告吴金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盘功: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盘功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35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双峰、朱新会: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双峰、朱新会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15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路平: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路平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50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庭伦: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庭伦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44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琼珂: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琼珂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19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歌: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歌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394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雪亮: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雪亮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63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耀明: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耀明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22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凤云: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凤云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04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翠玲: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翠玲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07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高亮: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高亮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16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3破1号之一
2022年4月19日,本院根据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裁定宣告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蚌埠市徽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永坤:原告刘少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聂嘉豪:原告刘少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07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钟华刚:原告杨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戴耀辉、杨治斌、吴周丽:原告蒋利国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公告
郑冰、覃柱才:原告吴美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桂09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卢海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威仲字第0428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白亚军:原告刘国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78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友永:原告顾有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富成: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富成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20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月兰、杨献文: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月兰、杨献文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驻仲开字第0405号,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西通泽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倪永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墨志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沧仲案秘字第085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经本会主任指定,本案由张玉森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定于2022年8月2日15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东东:原告薛行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452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8月29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郑国富:原告朱素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清海:原告诸葛建平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63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院机关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聊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蒋永庆、房广刚、肖贵华: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聊仲裁字第35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0078)。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付军: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潍坊市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潍坊市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新对本院作出的(2021)皖03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二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丁倩倩:原告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2044号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军全:原告胡绍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斌(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210271412)、郝杉(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602254748)四川新鑫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57Q124L):原告深圳市南洋鸿星岛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郝杉,第三人四川新鑫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刘斌、郝杉为被执行人,由刘斌在未实缴出资额4500000元范围内,由郝杉在未实缴出资额500000元范围内,共同对(2019)川07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四川新鑫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洋鸿星岛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被告刘斌、郝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严勇刚:原告张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68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张兵与被告严勇刚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蒲实:原告李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68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奎支付赔偿款34820.72元;二、被告蒲实对上述第一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李奎负担50元,被告罗刚负担64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海苹:原告王建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院缺席裁判。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春梅:本院受理原告牟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701民初1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谢镘冰:原告严金清与被告谢镘冰、刘越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荣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田国成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通区劳人仲案[2022]45号),因你单位拒收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29日9时30分在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178号吉昌大院内二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上海浚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李学科、黄茂生、冯家辉、阳剑、张舒、肖俊、陈绍美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2〕248、249、409-415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广州市越秀区龙藏街15号领取穗越劳人仲案〔2022〕248、249、409-415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穗越劳人仲案〔2022〕248、249、409-415号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48号申请人李学科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的工资6551.72元、249号申请人黄茂生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的工资6551.72元、409号申请人冯家辉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500元、410号申请人阳剑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3759元、411号申请人姚德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500元、412号申请人朱家恒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3759元、413号申请人张舒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3388元、414号申请人肖俊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3388元、415号申请人陈绍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500元;二、驳回申请人黄茂生、冯家辉、阳剑、张舒、肖俊、陈绍美的其他仲裁请求。穗越劳人仲案〔2022〕248、249、409-415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鹤洲西区十三巷三号货运代理服务部:本委受理黄显先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22】25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2021年08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期间工资5000元;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工资1666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04-206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万瑞丰电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春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67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142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易童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蔡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12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220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易童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曾玉婷、吴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147、149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176、180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欣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志、戚洪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509、518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8月17日14时15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和西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辉、王小林、刘勇根等18人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261、1341、1470-1487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261、1341、1470-1487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南京普瓦盖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梁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1]62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1]625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腾翔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本委受理黄洁、陆友龙、殷丹丹、刘海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2】804-80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404室(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55-27670757)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