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日前,国内首起NFT数字艺术品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该案也被称为“元宇宙侵权第一案”,这表明“元宇宙”“NFT”等并不是单纯的概念炒作,它已经进入现实生活,并引发了实际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NFT被称为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因此,该技术就成为“元宇宙”中用于标记现实世界中物品、作品归属关系的底层技术。可以说,NFT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艺术品获得了“身份证”,成为一种可靠的收藏品,满足了人们追求差异化的收藏需求。通过设定好虚拟形象与故事背景,以及长期的社区运营,哪怕简单的图像背后也会积累起丰富的文化属性,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目前,国内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几大互联网公司均有相关交易平台,如阿里的鲸探平台、腾讯的幻核平台。随着NFT数字艺术品在国内各大交易平台的火爆热销,多种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亟待加以规制。
市场交易风险和数据安全风险。部分NFT交易平台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NFT数字艺术品,却未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而经营该数字艺术品的平台也缺乏艺术品的经营资质。甚至一些平台通过空投、盲盒等互联网销售方式发售NFT数字作品,涉嫌引诱用户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此外,部分NFT交易平台与个别文博单位合作,以开发利用文物信息资源为名,发售一些文物类别的NFT数字艺术品,这不仅涉及国有文物资产的经营管理风险,还可能导致数据安全的风险。
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的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精神,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一律禁止。国内某些NFT交易平台以NFT为噱头发行数字作品,但其法律特征不同于有关标准中的非同质化通证,无法与著作权或者实体作品的所有权相对应,而是呈现一对多的关系。此种发行模式实际上与同质化代币的发行更为类似,属于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NFT数字艺术品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等权利。实践中,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不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的信息或隐瞒数字作品的真实情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会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
侵害知识产权的风险。实践中,通过NFT数字艺术品平台将艺术品上链的人,可能是艺术品的著作权人、艺术品实物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如果没有任何权利,而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艺术品铸造为NFT艺术品并发行、销售,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对于此类侵权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就会出现第三人随意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艺术品上链,铸造为NFT数字艺术品并发行、销售的侵权风险。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引导,杜绝市场投机和炒作,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数据安全,并加强消费者权益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方面,要明确交易的多方法律关系,压实主体责任。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发行人(出卖人)、持有人(买受人)、第三人、NFT交易平台,此外,还可能包括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区块链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支付平台。在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监管机构应有的放矢,抓住NFT交易平台这个“牛鼻子”,加强对NFT数字艺术品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强化平台的监管责任。
另一方面,对NFT数字艺术品的内容予以规范。任何数字作品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监管机构应督促NFT交易平台对内容进行分级分类梳理,引导发行人上传合法的内容,并加强后台审核、完善下架机制。通过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始终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与数据安全。
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NFT数字艺术品从理念到产品的落地,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有益尝试。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当前,应着力完善与规范NFT数字艺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和交易的引导和监管,促进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作者:程啸、王苑,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