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出版界和学术界更是掀起了热议,古籍工作必将迎来新的高潮。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党和国家对古籍工作的重视是一以贯之的。1958年,在新中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即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充分表明了对这一工作的高度重视。198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为古籍工作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实践,两办《意见》对古籍工作过去和现在存在的问题都有了更准确的把握,对古籍工作的未来发展也有了明确的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社会从各方面坚定文化自信,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成为文化企业的工作重点。两办《意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围绕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核心价值的目标,对新时代古籍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了新要求。《意见》把对古籍工作的重视提到了新的高度,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极强的指导性,它的出台恰逢其时,将有利于促进新时代古籍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作为一份指导新时代古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基本涵盖了古籍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了古籍保护、古籍研究、古籍整理、古籍出版、古籍普及和古籍数字化等各具体的领域。作为出版人,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古籍出版的内容。以下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所思所感,谈几点体会,也提点建议。
明确出版目的,区别不同文献类型,尽量深度整理
《意见》第3部分第8条提出,要“根据不同类型古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整理研究和编辑出版,防止低水平重复。加强传世文献系统性整理出版,推进基础古籍深度整理出版,加快出土文献整理研究成果出版利用。”这里面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区别不同类型的古籍,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防止低水平重复;二是要加强对基础古籍的深度整理出版。
从狭义上讲,古籍应指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各类典籍;就广义来说,古籍则包括从古代保存至今的所有文字和图像材料。站在今天的立场看,我们的整理对象应该都包括在内。但是,古代保存至今的各类文字和图像材料,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值得整理,有些也许并不值得整理;有些需要出版,有些可能并不需要出版。如果不加区别,一律整理,一律出版,肯定会造成人力和资金的浪费。因为出版的目的是传播,一份文献该不该整理,要不要出版,首先得看它有没有传播价值。有些东西可能只有文物价值,并没有多少文献价值,对它们主要是做好保护。有些虽然有文献价值,但关注的人极少,对这类可以考虑只做数字化处理。比如一些地方戏的唱本,虽然珍贵,但影响有限,不能因为稀见就花费太多的人力物力去整理出版。对于有传播需求的古代文献,也要根据其内容来判定出版方式,需求量小的可以影印,需求量大的就应该整理。
过去这些年,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古籍整理和出版方面,都投入了巨大的资金支持。出于行业竞争和地方文化建设的需要,古籍出版领域确实存在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不仅整理有重复,影印也有重复现象。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建议国家的资金投入要向深度整理的项目倾斜,鼓励精耕细作,培养踏实的学风。大概从2000年前后,笔者在人民文学出版社组织“明清别集丛刊”的整理出版时,就一直呼吁要深度整理。但是那些年,影印项目得到的资金支持,远远大于这些深度整理的项目。有学者甚至说,因为影印不容易出错,所以最好别整理。我虽然不简单地反对影印,但反对这种因怕出错而偷懒的逻辑。学术研究需要不断提升水平,古籍整理同样需要不断向深度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古籍事业的进步。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古籍整理和出版能力
《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古籍存藏保护、整理研究和出版专业机构建设,扩大古籍保护修复人才规模,加强古籍整理研究机构力量,健全少数民族古文字人才传承机制,建设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专业人才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古籍专业出版队伍建设。”古籍整理的质量,既取决于整理者,也得依靠专业编辑。做好古籍整理,需要将学术力量与出版力量有机整合起来。古籍整理的主体力量是学术界,繁荣古籍出版事业,必须借助学术界的力量。但是古籍整理涉及的知识点琐碎繁杂,对整理者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水平再高的专家,都会有知识盲点,都难免百密一疏,没有专业的编辑把关,很难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过去这些年古籍出版在数量上有了很大增长,但人才队伍并没有同步扩大。《意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强调正当其时。
首先,从学术界的情况看,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学术评价上普遍重理论轻文献,加上通行的项目化考核机制,使研究者对整理古籍缺乏积极性。长期下来,许多人虽然著作等身,但整理文献甚至阅读文献的能力实际却在下滑,我们经常会在一些学术论著中发现征引文献有断错句的现象。从事学术研究,遇到看不懂的材料,可以绕过去,但从事古籍整理,遇到不懂的地方,根本躲不开,也无法藏拙,稍有不慎,就会出错。这使得很多学者既不重视古籍整理,也害怕从事古籍整理。所以出版社既面临约稿难,也面临约来的稿子质量难以保证,这就把责任完全推给了编辑,推给了出版社。好多古籍图书出质量问题,都与之有关。
其次,从编辑队伍来说,古籍图书由于专业性强,市场销量不高,出版社的经营难度普遍较大。曾经有一段时间,许多古籍社因为生存艰难,都转向去开发教材教辅,新来的编辑很少能接触到古籍稿子,等到老编辑全部退休后,古籍编辑就出现人才断档。上世纪有名的一些古籍社,近年出版的古籍图书不论数量质量都有下滑,这恐怕是一个主要原因。现在新入职的古籍编辑,在学校时大都侧重理论学习,文献阅读量往往不够,处理能力更是欠缺,如果没有老编辑带,成长会需要很长的时间。这跟国家大力发展古籍事业的部署要求很不相称。编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只有通过具体的稿件反复磨炼,才能稳步提高处理能力,绝不是靠参加一两次培训班就能很快奏效的。
探讨更加合理的考核机制,把《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
《意见》特别强调,为了强化古籍人才队伍建设,要“健全评价机制,科学评价古籍工作质量,完善古籍工作成果评价办法,加强古籍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工作。职称评定、评奖推优、科研成果认定、效益评估等政策要向古籍工作人员倾斜,对主要承担古籍工作的国有文化企业加大社会效益考核占比,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古籍重点项目的业务部门可不考核经济效益”。这里谈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古籍整理成果如何评价,二是对从事古籍整理出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怎样考核。这都是影响古籍事业的关键因素,但也都比较难解决。
从学术界来说,古籍整理一耗心力,二耗体力。整理者又不是著作主体,相比于学术专著来说,付出多而收获少。另外,同样的古籍,整理的深度不同,难度也会不同,这就给整理成果的鉴定评价造成了困难。曾记得有个大学教授,挖苦其所在学校古籍所的同行说:“那些人整天就只会逗号、句号。”但是后来他自己的一部学术著作,引用了大量未经整理的文献,标点却出了很多问题。所以古籍整理,遇到容易的时候很容易,遇到难的时候又特别难。我们在实践中最深的体会是,整理者只要古文基础好,有一定经验,工作认真,多数情况下会处于顺水行舟的状态,可一旦遇到知识、背景的盲点,马上就风高浪急,藏无处藏,躲无处躲,这种经历大概每个人都有过。如果无知蛮干,或心存侥幸,以己之昏昏而欲人之昭昭,就难免出质量事故。所以,要想改变学术界重理论轻文献整理的现状,首先要探讨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古籍整理成果评价机制,而且评判的结果要能服人,让真正好的整理作品凸显出来。
《意见》中说的“承担古籍工作的国有文化企业”主要是各类出版社,由于产业竞争的原因,现在从事古籍出版的并不仅限于古籍社。《意见》中“对主要承担古籍工作的国有文化企业加大社会效益考核占比,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古籍重点项目的业务部门可不考核经济效益”这两句话,出版界都特别关注。大家能感受到国家对这一问题很重视,普遍心存期待。目前,几乎每个出版集团每个出版社,都面临经济持续增长的巨大压力,根本没有余力长期扶持经济效益低下的版块。如果没有更高层次的政策配套,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恐怕要大打折扣。所以,还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更具刚性的管理政策,让《意见》精神能给行业发展带来实际的帮助。
完善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意见》第17条特别提到要完善法治保障,“在制定修订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语言文字、出版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时,注意体现繁荣发展古籍事业相关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加强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古籍工作领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法治保障方面,从出版的角度看,目前迫切需要加强的是版权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对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够。举个简单的例子,人民文学出版的四大名著,一直被好多出版社变相抄袭,但是出版社维权很难。现在市面上很多普及性的古籍图书,都没有整理者的署名,其原始文本的来路极为可疑。这都是比较明显的。另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就是同一选题在不同社重复出版,而且各有各的整理者。这类书确实有后出转精的,也有变相洗稿的。被抄袭的出版社因为这类书本来销量不大,而且维权成本太高,好多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如何加强对这类问题的管理,法律上怎样保护整理者的著作权和出版社的专有版权,需要立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当然,我想强调的是,法律保护的应该是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整理权。不能说一部古籍被人整理过之后,别人再无权整理,关键要看后来的整理者有没有创新之处,创新的东西有多少。特别是国家补贴项目,必须严格把关,真正做到鼓励创新。
从事古籍出版的同行普遍能感觉到,这些年来古籍图书的单品印量在持续下滑。这和一段时间以来高校扩张、学术从业人员增多的现实极不匹配。按理说学术队伍的扩大,会刺激对古籍图书的需求,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可能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大家都理解,出版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应该鼓励。但是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不应该忽视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技术不应该为侵权提供便利。实际上现在有一个很大的群体,私自对各类古籍图书在进行数字化加工,然后通过直销的方式暗中售卖,有些学术从业人员则通过互换的方式来获取这类非法加工的电子书(既有PDF版,也有word版)。好多古籍整理图书出版不久,就会有电子版在微信圈中传递。这极大地侵害了整理者和出版社的权利。现在好多古籍整理图书,出版社主要靠资助维持,图书销售几乎无利可盈。所以,国家应加大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管控,以保护整理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使古籍事业能有一个良性发展的健康环境。
(作者:周绚隆,系中华书局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