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河湖长“牵手”检察长,将产生怎样的效果?在河南荥阳,针对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密切协作,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拆除黄河河道大型违建旅游设施,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了黄河安澜。
这是一个缩影。在全国各地,“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是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发挥办案优势的一种体现。当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拧成一股绳”,会对我国水安全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日前两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
加强协作,更好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我国水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5件法律、19件行政法规、1件司法解释、55件部门规章、逾千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介绍。
在不断完善水法规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行刑衔接等机制,推动常态化执法、专项执法、执法监督全面发力。
检察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尽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在客观上也对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出新要求,对依法准确有效打击治理水事违法行为提出新期待。
基于这种要求和期待,如何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良性互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为深化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更好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两部门联合出台了《意见》,明确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5个重点协作领域,加强会商研判的同时将在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问题联合挂牌督办。明确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及其他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魏山忠告诉记者,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人的涉水违法行为,追究涉水领域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难度大、执法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案件,通过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落实有力,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良性互动
《意见》出台后,如何保障协作机制有效落实?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表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区域、本流域实际,会同检察机关研究制定落实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对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方面协作内容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相关数据、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
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治水管水的思维和行为必须以流域为基础单元,坚持流域系统观念,坚持全流域“一盘棋”。陈东明表示,《意见》明确,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依托协作平台协调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重大案件办理,水利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这项重要工作。此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中,要注重发挥案例引导作用。
实践中,如何处理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张雪樵回应,一是司法不越位,即检察公益诉讼不代替行政执法。二是监督不缺位,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方式,目标是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三是职责不混同,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是和行政执法部门一起破解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
魏山忠强调,下一步,要将《意见》明确的水利系统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会用、用好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聚焦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本报记者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