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这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安全生产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月9日,在应急管理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表示,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就是要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监察专员杨智慧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应急管理部采取多项措施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杨智慧介绍,新安法实施以后,应急管理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推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纳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责。
去年,应急管理部开设网上专题培训班,设置新安法专题解读课程,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等法条进行培训解读,全国8.4万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在线培训,为执法人员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打下良好基础。杨智慧表示,下一步还要对部分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开展调研和考核评估,督促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此外,应急管理部加大执法力度,研究制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要求各级执法人员“逢查必考”;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报送制度,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案例纳入报送范围,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密切行刑衔接,推动加大事故前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稳步推进行刑衔接
近年来,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打击和遏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程序、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司长王宛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后,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名义先后公布8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叶邵生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总体稳定,但每年作出生效裁判的被告人数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的被告人数量明显增加,反映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
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600件4641人,起诉9495件15506人。“罪名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共计占96.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
从4月中旬开始,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且同步开展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察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截至目前,国务院安委会各综合检查组已经完成28个省级政府的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抽查检查了62个市级政府、507家企业单位,发现问题和隐患2300多项,明确了整改要求,并通过新闻媒体持续曝光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隐患。
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一级巡视员汪崇鲜指出,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个别部门监管职责履行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一些行业领域安全责任悬空;安全执法宽松软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放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同时,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虚化、弱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或是“两张皮”、安全管理混乱、培训走过场,甚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违法违规、冒险蛮干,与当前“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
汪崇鲜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安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查找深层次原因和深层次问题,研究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本报记者 姚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