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须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在保持湿地生态特征不变前提下,平衡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供给、调节、文化及支持功能的有效发挥。
湿地保护法对各级政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作了规定。湿地项目建设中,一方面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通过“退耕、退养、退居”拓展湿地生态空间,一方面耕地不得改变用途。从技术角度看,湿地与基本农田主粮耕种,在净化水质、处理水量和丰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发挥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需进一步提升战略谋划,将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多重价值整合到党委政府决策中,平衡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湿地生态空间拓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全覆盖治理和全过程保护,综合整治“点源”“线源”“面源”和“内源”污染,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生态空间。
湿地保护法规定了对湿地实施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生态功能发挥不同于一般产品,有其时间制约性,受技术条件及经验等因素影响,许多湿地建设仍处于边实践边总结阶段,需围绕生境、水系、水质、水量等湿地保护核心问题,开展湿地保护技术集成应用研究,提高湿地生态恢复修复的针对性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同时建立完善湿地生态监测系统,利用“互联网+实时监控+云端访问”技术,实时在线监测各湿地的气象、水质、植物、鸟类等生态因子相关状况,形成湿地生态数据库,准确把控湿地生态变化并及时预警。
实践中,对湿地生态资源合理利用认识不足,湿地生态农业、生态旅游、湿地碳汇等发展滞后,生态湿地未形成有效的“两山”转化态势,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未能充分显现。湿地保护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实践中,须贯彻“两山”理念,构建湿地利用体系,协同共建共治共享湿地生态福地。因地制宜发展生态种植养殖、生态旅游和湿地碳汇等,发挥湿地生态资源、景观资源和相关历史人文资源属性,提升湿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针对不同类型湿地生态产品,进行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或路径探索,打通“两山”转化的实践路径,实现生态湿地可持续发展。
湿地管理缺乏协调联动,常导致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低效。湿地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既是当前目标任务,也是今后常态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模式。湿地保护法确立了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划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事权。实践中,须凝聚“绿色共识”,加强各部门意见方案的协调统一,开展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尤其是赋权社区、民众参与湿地保护决策,让湿地保护成为广大群众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作者:谷亚晴,系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