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形态的集中体现,展示了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优势,是人类对民主探索的最新文明成果。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民主“对多数人意志尊重”的一般共性,亦有建立在中国国情之上的主体、过程、形式等特性。与其他民主形态相比,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特色
在民主这一国家制度安排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因此,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性的必然要求。与西方国家过度关注民主形式、淡化民主实质的行为相反,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重视民主的实质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决定了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由如下政治需求所决定。首先,民主发展的政治方向性。任何一种民主均有其实现的目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通过人民当家作主,进而实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的。保障人民利益而非其他特殊群体利益的实现,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政治方向,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目标与党的宗旨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其次,民主发展的政治环境。民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有序和谐的政治秩序。环境秩序是民主发展的前提基础,缺失正常的环境秩序,民主将是一种无序的活动,非但不能释放正向的建设功能,相反将会加剧社会的动荡甚至产生民主参与冷漠。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营造有序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基础条件。最后,民主发展的政治示范功能。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发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党内民主理念的厚植,党内法规的健全,党内民主机制的完善,才能在实践中形成高效优质的党内民主形态,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具有典型示范的引导功能。
人民行使的主体特色
在民主这一国家制度安排中,国体体现的是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主要解决的是谁享受民主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民主权利的实质享受者是少数资产阶级的精英阶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种国体的定性决定了民主权利的享受者是人民,人民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主体的多数人特征。民主的本质是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在中国公民中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外,所有人都能够享受民主权利。这部分人就其在整个公民中的比重而言,是公民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因此,人民较之单一的资产阶级精英群体具有规模更大、代表更广的特性。其次,主体的时代性特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行使主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指出:“人民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新时代,人民主要是指热爱、建设和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享有宪法赋有政治权利的广大民众。由于人民外延的扩大,民主行使的主体代表的范围更为宽广,诉求更具代表性、针对性和自主性。与只有少数精英阶层行使民主权利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行使主体始终展示着时代发展的动态性和代表范围的广泛性。
持续和完整的过程特色
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民主的宏观过程和具体的微观过程。从宏观过程分析,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民主活动。由于公共事务具有动态生长性和不可穷尽性,决定了人民参与的持续性,只要存在公共事务的决策,就必然需要人民的民主政治参与活动,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呈现为非间断的政治参与行为。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只关注民主选举,在选举结束之后社会民众很少或难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基本与民主参与行为无缘相比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不间断、持续参与的民主形态。从具体的微观民主而言,主要是每一具体的民主参与活动起点至终点始终体现着对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根据民主活动的实践逻辑,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由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行为所构成。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均可构成每一具体民主的完整活动,贯穿三个具体民主活动的是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通过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使民主选举的候选人员具有充分的共识和认同性,选举的过程更加契合民主的程序;促进民主决策创意的民意性、规划的精准性、合法化的广泛性以及民主决策过程的规范性;增强民主管理模式建构的科学性、实践的有效性和民主管理程式的合规性。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每一个具体的完整民主活动中,贯穿着人民参与的行为,体现着人民意志的结果。
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形态特色
民主形态是反映民主性质和内容的重要形式,民主的内容丰富与否直接决定了民主形式的多样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主要关注选举内容的民主,决定了其民主的形态主要呈现为单一的直接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丰富内容,决定了其民主形式既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也有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等多种民主形式,通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共同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形态。在此种形态的民主中,协商在前,票决跟进的复合形态尤其重要。协商民主是具体民主从起点至终点一个周期的主线,“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通过协商能够就候选人员的确立形成最大共识;在民主决策中通过协商消除意见分歧,实现对公共政策内容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在民主管理中通过协商,能够凝聚最大民意,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票决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构成因素。协商民主虽然解决了消除意见分歧、实现思想统一、减少执行阻力的问题,但民主的议题只有经过既定的合法程序才具有法定效力,票决民主以其固有的价值承接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合法化功能。通过票决民主,及时将经过协商民主之后的不同民主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予以合法化,达到了通过协商实现思想统一、通过票决实现程序合法化的目的。这种协商民主先行,票决民主跟进的有机统一,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外民主实践中因协商缺失或不足导致的潜在思想分歧问题,亦化解了有协商无票决产生的久拖不决的合法性问题,减少了民主运作的成本,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显著的特色与优势。
(作者:张明军,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