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告
宋志明、宋振豪、白玉霞:原告耿炜晨诉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豫14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姚星星:原告王广兵与你承揽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玉斌:原告韩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彭小平、彭卡丽、彭舒拉、彭倩、彭波:原告滕刚诉你们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龙:原告马聚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山东安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沈阳硕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辽0113民初14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解尔思思、魏业红、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辽011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潍坊强安铁塔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1)潍仲裁80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耿闯:原告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9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国强:原告王彦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9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振:原告李慧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78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波:原告李殿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洋:原告许延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克文:原告张俊巍诉你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克文:原告崔天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1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市绿业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周会叶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豫1102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本全:原告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永前、王和地:原告任传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和地、李锦萍、姚永号:原告任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连振杰、沈建龙:原告杨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刚、高伟: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桂侠: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从军、你、郑晖、宁静芸、崔北为、赵健霜、怀远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常德市极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刘加武诉你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7880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0117.2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上述第二项裁决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宝能风云智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魏文浩诉你、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256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0985.9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5772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德: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开清: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37号
肖俊彬、赵署:原告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共同支付代偿款96547.1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45分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38号
徐风林、刘俊红、陈溪华:原告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共同支付代偿款12807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号
丘小娟:原告武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材料已在光明日报2022年2月17日刊登,本案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602民特17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復兴申请宣告周关明死亡一案。经查,周关明(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鹿湖庄村)于2009年12月2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周关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关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关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关明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莱莱:原告夏德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04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俊华:原告曹泮寿诉你、罗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夏念友:原告包广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82号
申请人江阴市港华港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2日,“港华吊18”轮在华电玉环风电场建设项目区域,根据施工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停留抗风,1030时许主吊臂搁置架断裂,随后搁置架部件砸断4#锚机钢丝绳,大臂撞击船上克令吊,造成主吊旋转结构损坏,大臂尾部配重部位也随之旋转撞击到船载履带吊,造成履带吊损坏,随后主吊大臂落入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1012855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江阴市港华港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