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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0日 星期二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10日 17版)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文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饶江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尚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众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小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疫情防控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连:原告杨大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宋雪梅:本委已受理殷友云、李玉军诉你劳动争议两案(旌区劳人仲案[2021]386、387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德阳市旌阳区泾河路136号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勇、张立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孟庆林、周元元、尚德军、刘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俊付、张桂珍、孙桂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洋、张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齐红星、巩永红、李永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海龙、肖凤军、郑洪学、葛向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杰: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和地:原告王永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贡竟、陈路姚、安徽路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王坤诉你们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0304执2402号

      蚌埠梦工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蚌埠集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涛、马克、陈阳:申请人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业光、马记龙:原告黄俊行与李清灿、袁桂军、仝红山、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豫142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晓东:原告陈思思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建国:原告卢金禄与被告胡建国、毛申、卢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金禄借款本金24600元、利息7481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4月8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金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建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蔡金芝:原告张西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张西发与被告蔡金芝离婚;2、女孩张方莹由原告张西发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西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肖海全:原告蔡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6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蔡坚借款本金4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6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后期资金占用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肖海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为宇:本院受理原告辽宁骑饰道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骑饰道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费9,667元;二、被告韩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骑饰道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1,600元;三、被告韩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骑饰道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674.7元;四、驳回原告辽宁骑饰道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萍:本院受理原告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琪(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08243412):原告刘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利率按年利率3.85%(LPR)计算]。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刘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成都亿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赵广宝与被告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曾义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从2013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两分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本起诉之日利息合计531354.4元。本息合计:93135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虹、周远洪:本院受理的敬金申请追加你为敬金与乐山匠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683执异16号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日内,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的审查处理,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寿生:原告蚌埠泽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于平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区劳人仲案[2022]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于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98.3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6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6416.3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0元、护理费104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178号吉昌大院二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科迪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福川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区劳人仲案[202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重庆科迪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李福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4.9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545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300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医检费、术后换药费5597.93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178号吉昌大院二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书

    德劳鉴20220587号

      德阳市红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委于2022年4月11日对胡清高同志受伤鉴定等级为捌级伤残,如对本鉴定结论书不服,可在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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