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崔运慧、蓝志远、莫兴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3733、3736、377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在第九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职工岑怀忠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呼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1702号)。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蒋春媛(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0325182X)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2]86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常州辉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受理王宇阳(身份证号:320922199204245417)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王宇阳称被你单位派遣至常州润来科技有限公司内从事操作工工作,2022年2月25日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13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蒋贤超、栖霞市丰唐果蔬专业合作社:原告徐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2]第005号
天津海派静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作为被催告人,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津南]劳监改字[2021]第014号)要求办理职工王冰心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催告人罚款6357.96元(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柒元玖角陆分)。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津南]劳监罚字[2021]第0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到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缴纳罚款6357.96元(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柒元玖角陆分);2.依法缴纳加处罚款6357.96元(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柒元玖角陆分)。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28730898。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另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南]劳监罚字[2021]第006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更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将于2022年5月22日10时起至2022年5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漯河博皇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漯河星月国际家居城1单元3层第3175#商业房地产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详情请登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f.taobao.com/0395/01】进行查看。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三豹:原告刘文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130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将于2022年6月1日10时起至2022年6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宋志华名下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锦绣淞江住宅小区17#楼17幢107号、20#楼20幢107号商业用房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详情请登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f.taobao.com/0395/01】进行查看。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雷:原告温州市艺诺达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防疫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宝渭劳人仲案字[2021]239号申请人刘芳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宝渭劳人仲案字[2021]2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宝鸡市清姜路28号渭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11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已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郑国海(曾用名郑威):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晏光艳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郑香: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路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旭隆箱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81执324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黄郑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黄郑香对被执行人温州旭隆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海涛:原告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董小兰水果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家青:原告王品智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