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鲁元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成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4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于军表示,《条例》施行首月,新设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9.3%。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更加便捷高效。
《条例》施行首月,新设市场主体295.0万家,其中个体工商户210.3万家,同比增长24.2%。市场主体注销126.2万家,同比增长24.5%。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取得了多方面的显著成效:一是材料更加精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由25个压减至16个,审核类文书由34个压减至18个,通知类文书由37个压减至14个,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等6项证明材料,大幅降低了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二是服务更加提升,将原“受理+核准”流程合并为登记确认流程,取消受理环节,以当场登记为原则,以不当场登记为例外,特殊情况最长6日内办结。三是退出更加便捷,将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上升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市场主体,公告时间由45日统一压缩至20日。四是歇业体现温度,《条例》首次设立歇业制度,让有经营意愿的困难市场主体主动暂时“休眠”。五是迁移更加简便,规定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址的,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六是撤销更加高效,首次规定了冒名登记等虚假登记的查处程序、法律后果及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