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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23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23日 13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33号

      詹明辉、詹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酒韵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武汉舌尖御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鄂0106执46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酒韵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理湖北酒韵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北酒韵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37号

      陈明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保齐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志刚强制执行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鄂0106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尹保齐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理尹保齐的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尹保齐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鄂0106执异87号

      夏和平: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06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55号

      肖志为、卓文清: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鄂0106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52号

      舒广雷、斯思、夏凡、万博、武汉艾德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洛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鄂0106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188号

      范立明、范树平、夏国强、张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继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武汉诚投网络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鄂0106执12911号),申请执行人岳继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理岳继新的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岳继新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武汉万洋玛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金恒福城市广场项目拖欠23名员工工资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履行催告书》(陂人社监催﹝2022﹞001号)。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陂人社监罚[2021]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陂人社监理[2021]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2.支付23名员工工资报酬共计壹拾贰万玖仟柒佰玖拾玖元(¥129799元),并将支付凭证报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监察大队。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249号,联系电话:027-61003700、027-61008859。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湖北环鼎林利建筑有限公司:你单位拖欠农民工蔡全安、鲁会珍夫妻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劳社监令[2022]092号),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继续按照汉劳社监询〔2022〕09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向本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二、核实蔡全安、鲁会珍2人的工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送达。联系人:李曦,联系电话:027-8485920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武汉市磊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艾军及平璐反映你单位拖欠二人工资,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汉劳社监询〔2022〕011号)。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二期A1栋)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艾军及平璐的考勤、工资明细表;4.艾军及平璐的工资支付凭证;逾期不按本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处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遗失声明:福州美尚服饰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40146007,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杨绍昌律师,因外出开庭将贵州省司法厅2017年6月27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3201610494500,执业证书流水号:10684162,现声明作废。

    衢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梁廷昌、韦元秀:本会受理的(2022)衢仲第61号申请人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未成,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应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等材料。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证据、答辩书与选定仲裁员,如你们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许姝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2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仙霞中路17号)。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武进区牛塘凯阳金属制品厂(经营者:蒋相华):本局于2022年04月14日受理关于周永飞(身份证号:341222198412063556)的工伤认定申请。周永飞称被你单位派至你单位承包的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星河国际11区小区的市政工程工地上工作,2021年4月23日,其在工地上卸护栏时,被从车上掉下的货物砸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11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2民催9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31605308,金额为8万元,银行汇票申请人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一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1605308,金额为8万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673号

      秦小红: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求你支付代偿款52090.74元、资金占用费6282.71元、自2022年3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占用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6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1)辽068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1)辽0682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1)辽068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90号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鑫通达海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所属“浙奉566”轮与池州市乌沙富帆海运有限公司光船承租的“安强77”轮在漳州南碇岛以南附近海域发生碰撞,导致“浙奉566”轮及其船载货物沉没及“安强77”轮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宁波市奉化鑫通达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3日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赵凤琴、张淑芝、刘斌: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沧州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沧仲案秘字第0986(赵凤琴)、0988(张淑芝)、0989(刘斌)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组庭、开庭通知。鉴于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能选定仲裁员,双方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2条之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徐彬、左东霞为本案仲裁员,指定纪立平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原定于2022年5月10日16时30分(赵凤琴)、17时(张淑芝)、17时30分(刘斌)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6月9日9时(赵凤琴)、9时30分(张淑芝)、10时(刘斌)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前首席仲裁员阅卷时发现,曾为中化公司破产管理成员,申请回避,本会已批准,经本会主任批准首席仲裁员变更为胡荣俊,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魏荷翠:原告周友根与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8月29日15时在本院玉壶法庭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THOLTHYNET:原告富玉波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定于2022年8月30日15时在本院玉壶法庭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聊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天津市新正诺钢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久信护栏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聊仲裁字第141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组成仲裁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开庭地点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逾期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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