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记】
从2016年起,我积极参加《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10余部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因长期在城乡规划领域工作,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这几点:一要注意地方立法权限,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且不得随意突破地方立法权限定的范围;二要严格遵守法的秩序,任何一部法应当自成体系,言简意赅,逻辑严密,同时注意专业法与公共法之间的衔接。三要注意法学原理的运用,在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或公序良俗的要求下,地方立法工作要引用法学原理或法律精神,确保良法善治。
立法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团队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在这些领域长期工作或实践的专家指引方向,也需要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给予启发或提示。黄山市在这个方面比较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专家库成员,我也主动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呼应,提出更为合理的修改建议。如针对《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禁止在河道内洗涤、游泳、钓鱼的条款,我提出应当增加“经有关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而不是全域禁止、搞“一刀切”,这一意见被采纳,写入了法规正式文本。
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我们参与立法,一方面把平时人民群众的期盼通过法律语言带入法条,另一方面也把地方性法规的精神或基本要求反馈给周边的同事、朋友和邻里,促进地方性法规更好融入生活。另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要渠道,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地方性法规。我们参与了立法,基本掌握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精神要义,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指导具体工作人员。最后,立法不是全能的,不能包打天下。能够通过市场行为或自治解决的问题无须进行立法;立法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或地方习俗的要谨慎立法;立法不仅要立得好,还要行得好,要适时进行立法评估,及时修改或调整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规定。
(本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