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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11日 星期一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11日 17版)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林宇烽、王颖诉你及深圳华韵坤泰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8636-1863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改期开庭通知书、增加仲裁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26日15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驰安达速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星、陈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68、69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26日10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催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建德市艾钶家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880730;出票人为建德市艾钶家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苏州市恒信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建德市艾钶家纺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880730;出票人为建德市艾钶家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苏州市恒信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荆永伟诉第一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豪恩深冷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烟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8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4390.66元;三、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24.78元;四、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800元、2021年防暑降温费300元;五、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47.24元、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86.39元;六、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0000元;七、被申请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500元。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人孙文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巢劳人仲裁字2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艳丽、祝旭阳诉你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亳劳人仲案(2021)125、126号裁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30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陈健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11月9日的贷款本息共计260982.51元(其中本金为246000元,逾期利息为14982.51元);2.判令被告陈健支付从2021年11月10日之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35%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3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侯文兵:本院受理杨飞、冉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宜兴市张渚镇友和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5013742、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了(2021)浙1002民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德荣:原告沈秋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开祥:原告张林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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