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快速融入网络空间。网络世界无边无际,但人生总有终点。有些人开始担忧,自己去世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区分开来。数据是被各种软件采集、存储并加以分析整理的碎片,网络虚拟财产则具有相对清晰的外部轮廓和整体形式,主要包括社交账号、网络店铺、电子邮件等。近年来,虚拟财产相关继承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2005年,一位美国士兵阵亡,他的父亲作为继承人希望访问儿子的邮箱,但被服务商以侵犯用户隐私为由拒绝。2018年,一位德国女孩身亡,她的父母希望访问女儿的社交账号,也被服务商拒绝。虽然美国和德国的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可以继承虚拟财产,但各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尚存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平台能否以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为理由否定继承权?二是平台能否以保护用户隐私权和人格权的理由阻隔继承关系?
虚拟财产继承难,症结不在于它属于哪种财产类型。同物权、债权等财产类型一样,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性质,能通过货币交易,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法律广泛认可。问题症结在于“虚拟”二字。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上虚拟形成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网络平台。比如电子邮件,它产生于用户,内容与纸质邮件没有差别,但收发和存储依赖平台;再如游戏装备,它完全由平台虚拟产生、依附于平台存在,用户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使用支配。而网络店铺的虚拟及依附程度介于电子邮件和游戏装备之间。总体来看,财产的虚拟程度越高,就越依附于网络平台,平台的话语权就越强;相反,财产的虚拟程度越低,就越独立于平台,法律对用户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就越有力。
虚拟财产继承难,根源在于平等的双方关系变成了失衡的三角关系。财产关系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关系,但平台作为强势的第三方颠覆了平等的双方关系,形成了一家独大的三角关系。现实中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很少发生在用户之间,主要发生在用户与平台之间。
我国民法典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迫切要求,已经提供了原则性依据。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采取概括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财产继承。各种虚拟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都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此基础上,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宏观上,应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保障个人在网络时代的独立地位,化解用户对网络平台的依附关系,从制度上排除平台对继承的阻隔妨碍;微观上,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打通“最后一公里”,着力针对提供公共服务、发挥公共基础设施作用的网络平台,规定它在继承关系中应承担通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加重其举证责任,推广逝者社交账号封存机制等等,避免平台阻隔用户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作者:刘志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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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李方舟、李宜蒙 本报通讯员 杜克成、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