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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5日 星期五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5日 17版)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中艺华彩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晓暧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2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12日14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战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271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30分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承德善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我委受理围劳人仲案【2022】第013、014、015、021、022号申请人李晓敬、郎旭莹、李蒙、杨敏、刘欣岳与被申请人承德善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876-1号

      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保税港区分公司: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北京桓通顺翔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876号。现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通知书》《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约定书》等仲裁文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你的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仲裁庭组成约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荣柏财富中心2层,联系电话:0532-85768569。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明波(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西漈村):本院受理的原告青田县胜荣五金店与被告陈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90、117号

      杨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瑞仙、郭司法对沈阳景灏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武汉景灏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两案中,申请执行人聂瑞仙、郭司法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理聂瑞仙、郭司法的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聂瑞仙、郭司法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鄂0106执异227、587、588、589、590、591、592号

      武汉尚美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成: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棣华、李永生、杨慧菊、李凯、邓翠萍、张玲丽、陈友华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06执异227、587、588、589、590、591、592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开劳人仲告字(2022)33号

      武汉市汉南区邓南铸造厂:本委受理的段茂忠、黄波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武开劳人仲案字(2022)467号、46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申请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二期A1栋)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177、178、179、180号

      彭军波、李刚、杨红霞、张俊: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8)鄂0106执2570、2571、2671、29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鄂0106执异177、178、179、1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2018)鄂0106执2570、2571、2671、29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公告 一指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闯:根据(2020)京0108民初43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天津乐优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195元及质保金5000元,共计117195元。现我公司已经将(2020)京0108民初43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全部转让给宁增秀,自宁增秀受让该债权之日起,成为你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请你公司及时向宁增秀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天津乐优宝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 希姆斯电梯(淮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9AQU2F),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李婉清、张晓燕、杨星、张健、武浩、汪晶、陈静、夏晓杰、周娟、刘婷婷、张权,清算组组长:李婉清。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武浩,联系电话:0561-3020078、13395615511,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滩溪北路18号建投集团13楼1307室,特此公告。

      希姆斯电梯(淮北)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福清市石竹雪梅窗帘店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110007401,声明作废。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晓娥:原告郑贤豹诉你、胡金娥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吕群锋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74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1)驻仲开字第2346号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耀文: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耀文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1)驻仲开字第2439号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国俊: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国俊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1)驻仲开字第2348号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军: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军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1)驻仲开字第1589号

      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荣彦: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荣彦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驿城仲裁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映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添乐蛋类经营部诉你方、王康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毅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潘茂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超:原告张双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飞:原告刘小红、豆军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曹长宏:原告范朋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宋书民:原告刘拴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婷婷:原告刘永锋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芬:原告冯开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祥:原告陈荣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顾正国:原告常乃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文杰、周成务:原告周培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304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芬:原告冯开秀诉魏洪朋、李芬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佳伟:原告蚌埠市鸿瑞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蒋克连:原告郝诗雨诉你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马城

      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宝平:原告吕永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请人胡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巢劳人仲裁字6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继承:原告李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2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家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俞国广、韦佐燕、刘琴、董亮:原告张其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晶森宏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姿涵、崔树成、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6027.68元、利息0元、罚息598380.96元、复利0元,合计8284408.6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3月18日),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1906,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1、建筑面积368.45平方米,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2、建筑面积269.19平方米,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3、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2006、建筑面积361.21平方米的五套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偾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姿涵、崔树成在对被告沈阳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月5月24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林:原告浦江丰收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0112民催2号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10500043/20533163,票面金额2000元,收票人为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0112民催3号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10500043/20694114,票面金额4000元,收票人为国网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3日,到期日为2018年6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03号

      惠州市泰丰祥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至17日,我局接到温凤泉等11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22102元。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350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351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0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诚强电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恒达、李恒恒、朱元凤、潘亚林、张小平、韦金良、王敏、吴拥军、杨伟、赵秀凤、王吉永、蒋道军、莫玉竹、李二训、孙军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193-120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193-1207号非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科茂光学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赵清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2】309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松岗派出庭仲裁一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2楼,电话:0755-2771615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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