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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3日 17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春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翔翔: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彩梅: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五河吉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春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诉你与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78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大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诉你与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78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大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香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诉你与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78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大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冯庆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诉你与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781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大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诉你与凌海市瑞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78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大凌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许兴旺:原告李子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2)辽07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益琴:原告赵雪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爱苍:原告李少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林晓会:本院受理原告闫丽萍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鲁0682民初2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赫艳明、张代文、周月英、黄显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娥、蔡兴烈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结。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武氏香(VU THI THOM)(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阳省青河县青山乡):本院受理原告章定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章定行与被告武氏香(VU THI THOM)离婚。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刊登的“原告温州市奕蓉商贸有限公司与金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16日9时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

      通知 罗殿存(身份证号:110102621130***):因你为北京市西城区太仆寺街甲56号承租人,现北京市西城区太仆寺街甲56号面临公租房申请退租(拆迁),因无法告知你,现公告通知你尽快与本公司力学申请式退租办公室取得联系。电话010-66024401,特此公告。

      北京德源尚嘉城市更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4日

      遗失声明:福建青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20229176,遗失私章一枚(陈志迎),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富四方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壹枚,编号:35010310036450,声明作废。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钟科:原告瑞安市大鹏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224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雪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346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2年7月27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培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文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常仁喜、赵夕艳:原告戴世侠、赵世训、赵叶梅、赵雪、赵晓添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竹岭:原告刘吉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加喜:原告常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城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杜月文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许如才: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与钱保荣保险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自芹、吴然安:原告安徽建工和生活服务运营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30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明:原告李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骆帆:原告赵雪飞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匡喜林、温州市匡盛鞋业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富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玮良: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祥弟旧鞋楦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04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伟光:原告尹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国富:原告缸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缸岩借款本金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6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国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常小琴:原告王青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兆磊、马长城:原告马孝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3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淮上区望姣图书店: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诉你方著作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么么蜜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金如、陆兰芳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6、7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希洛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何金莲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44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5日10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法拉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永安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98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泰州市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委受理王成义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13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5日15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何阿玲:本委受理深圳市斯瑞达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2】178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路华汇控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黎文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911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丰龙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官秀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29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30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熙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春娜、曾治军、张东伟、刘昌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925-1927号、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9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二楼,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胡杨舞蹈室:本委受理罗麒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1】135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2】31号终局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熙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孟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8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王鼎电器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庄杰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22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富贵醒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小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2】116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本庭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西乡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9133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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