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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14日 星期一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14日 17版)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东华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陈俊杰诉你及轻起来(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7331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8日14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氪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庆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216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8日10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孙兆祥:本委已受理德津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33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房评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郑卫佳诉你及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887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8日15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杨丛阳与秦都学大教育培训学校、秦都启迪学大教育培训学校、陕西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咸秦劳人仲案字[2022]第22号)。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决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秦都区市民服务中心9层9019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能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裁决书已送达。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90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2021年12月17日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00100041/31605772,金额为1万元,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果无人在该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鑫蔚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夏文件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巢劳人仲裁字73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昊旲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廖发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2)19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巢湖市鑫成服饰加工厂:申请人李宏鑫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2)23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方:原告常莉诉你、李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永付申请宣告公民李婷婷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李婷婷,女,汉族,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桥镇岳山村李村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405153848。申请人李永付称被申请人李婷婷离家走失已十余年,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未发现下落。下落不明人李婷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婷婷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婷婷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婷婷情況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克秀:原告何永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525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维新人民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葛东东(340321198601027632):原告王超、王洪全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上述文书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15日,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瑶:原告朱菁与你、刘春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5月16日9时40分在本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明俊:原告金少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5月16日9时在本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韩超、王书彬: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燕:原告包宗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8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7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黔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为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30日前向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西苑大厦九楼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或贵州省贵定县金南大道盛世黔城2栋22楼4号;联系人:胡蝶、赵娉婷,电话:18308542367、185851408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5月10日14时在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采取线上和线下的结合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7破4号之一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黔破终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建中、杨以玲、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本案,并指定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为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18日前向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西苑大厦九楼A4-9至C4-9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双星文、赵娉婷;联系电话:13985798485、156850808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荔波县巴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 年4月25日14时在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市铁西区奉王宫商务娱乐会所:本院受理(2021)辽0192民初41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艾玉炜:本院受理(2021)辽0192民初41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连喜:本院受理(2021)辽0192民初415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9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1082破74号

      申请人: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3月2日,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报告,债务人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申报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提请本院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浙1082破申71号民事裁定,受理对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2月28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现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二、终结临海市安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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