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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12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12日 13版)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波:原告温州新世纪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防疫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蚌埠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苏仁奇科技有限公司、王少海:本委受理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立案案号分别为(2022)蚌仲字第3号、(2022)蚌仲字第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元新(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西泉村杨南组经西三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剑与被告王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5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妮宁(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张垵村116号)、孙俊波(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新亭村39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磊与被告张妮宁、孙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63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北京京骏妤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员工窦红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2月28日做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F0444230)号。2022年1月10日我局受理窦红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北京京骏妤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窦红艳,工作岗位为市场部业务人员,负责维护公司所合作的美容店业务以及销售、培训等工作。窦红艳自述,2018年4月13日13时左右,窦红艳在去往公司的合作店家望京店(医美堂美容院)时,在步行经过阜安路与宏泰东街时,因步行过多加之下雨,导致双膝抽紧关节酸痛,膝关节明显肿胀,2018年8月25日,窦红艳经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窦红艳认为其2018年4月13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申请认定为工伤。我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记载,2018年6月12日,窦红艳主诉内容为,双膝疼痛一月,否认外伤史,此前有大量运动走路史,关节肿胀(运动后),现关节行走时疼痛,偶有异响,左膝为主。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于2018年4月13日工作时长时间行走,出现双膝关节疼痛、发紧等症状,当晚症状加重,双膝关节肿胀,休息一晚后症状缓解,患者继续工作。4月17日出差后症状加重,出现关节活动受限,上下楼梯困难。于4月21日武警医院就诊,因时间紧张未行核磁及其余检查治疗。患者自行口服滑膜炎颗粒,休息后肿胀减轻,活动受限仍存在。4月26日工作后自觉症状加重,于4月27日起休息两周,自行口服药物治疗,活动受限及疼痛症状减轻。5月12日工作后症状再次加重,行走困难,不慎摔伤左膝,伤后自觉活动受限。患者卧床休息一周后症状稍缓解,患者为求进一步治疗来我院门诊,行MRI检查示"左膝半月板损伤",门诊以"左膝半月板损伤"收入院。北京京骏妤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就窦红艳受到事故伤害一事与我局取得联系。窦红艳以2018年4月13日受到事故伤害一事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就其受到事故伤害一事完成举证责任,窦红艳并未在当日就医,且根据现有病历记载,不足以证明其在当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致其左膝半月板损伤。再查明,窦红艳无法出具职业病鉴定结论,且本人否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我局认为窦红艳本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窦红艳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联系人:徐乐、杨吉龙,电话:01068812020。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萍、韩四元: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2018000002719)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1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藤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会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蜂之窝(武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案(案件编号2021000001155)。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10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院根据债权人王玲、黄玉利的申请,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新3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公司(简称"新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森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1年11月25日,疏勒县人民法院根据新森公司股东的申请,裁定对新森公司进行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新森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内,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开发、生产与销售,余热发电及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本公告发布前,新森公司由承包人经营,承包人经营期间对新森公司有资金投入,需要给予相应补偿。确定重整投资人时,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次招募的报名截止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截止期限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名申请。管理人接受意向投资人报名时,将向意向投资人告知参与竞买的相关要求及风险提示等。管理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晚报传媒大厦B座8楼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娟律师,联系电话:15276682701,特此公告。

    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

      遗失声明:福清市创祥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10058639,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市长乐区恒荣针织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820051726,现声明作废。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临沂涑婷商贸商行: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方、被告山东郑鑫食品有限公司、郑秋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2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小金:原告谢小真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覃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97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8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57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龚健洪:原告瑞安市郭峰粘胶制品商行诉你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7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8日14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薛善升:原告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丁佳玲:原告刘耀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河北华悦商贸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21)沧仲案秘字第0477号申请人河北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已作出(2021)沧仲裁秘字第0477号裁决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楚明、刘重妹: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沧仲案秘字第0328号,现已作出(2020)沧仲裁补秘字第0328号补正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沧仲裁补秘字第032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马玉宾: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作出(2021)沧仲裁秘字第0717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沂漫:原告高雅诉你、方旭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自由城娱乐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杰: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开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镇江暄昇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风龙诉你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2021)镇裁字第20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荣昌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蔡全明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广劳人仲案〔2022〕33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6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号劳动大厦)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秦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重庆新爵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星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48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文俊:原告林希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7月18日15时在本院玉壶法庭第一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苍南县灵溪镇蔷薇水果商行:原告毛耀明与你行、李鹤委托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328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诉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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