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0304执恢310号
何照云、王倩、王宏:本院受理何照云申请执行王倩、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倩、王宏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因王倩、王宏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王倩、王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304执恢16号
王再勇、殷永花:本院受理李联合申请执行王再勇、殷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再勇、殷永花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因王再勇、殷永花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王再勇、殷永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婷婷:原告郭文龙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 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和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段雪楠:原告张流流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甘1026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和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骆凯言:原告张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10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严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侯秀春:原告王洪与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303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美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权宏诉你公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28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4月12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北栋20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前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永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彭南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蔡劳人仲案字(2022)2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蔡劳人仲裁字(2022)2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区人社局附三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伟程电气经营部:本委已受理胡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蔡劳人仲案字(2022)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申请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证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委(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区人社局附三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裁决。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上海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发、廖新华、姚光亮等64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汉劳社监询〔2021〕536号)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33号)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负责处理此案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4.公司在汉南绿地城项目与所有班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所有班组农民工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凭证。5.公司与包工头谌文君、王忠元签订的书面合同(书面协议)、公司与包工头谌文君、王忠元办理的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凭证。6.公司与武汉鼎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书面协议)、公司与武汉鼎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凭证。逾期不按本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处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公告
上海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拖欠程新等6名农民工工资84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及第五条,现根据《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劳社监令(2021)423号)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程新工资15000元、程天兵工资13000元、刘书洪工资16000元、程天均工资13000元、马海伦工资15000元、夏国工资12000元,共计84000元。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处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凤超: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永哲: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铭锡: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苏立红、郭磊: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钦: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宝君: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贵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沫、高璟利: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春水: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蕾、王宜凯: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中明: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煜: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洪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1日13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涂爱国:原告黄昌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