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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8日 星期一

    清代会馆与社会治理

    ——以江西会馆为中心的思考

    作者:李平亮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8日 14版)

      明中期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动。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和市场体系的形成,社会流动性逐渐加剧,工商活动日益活跃,工商会馆、行业公所与善会善堂等民间组织应运而生,成为维系基层社会经济和文化秩序的重要力量。有清一代,随着官方行政职能的萎缩,会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出现了地方社会“自治化”倾向。笔者试图以江西会馆为中心,透过治理领域、管理体系和文化资源,展现清代会馆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面相,揭示会馆这一民间组织构成社会治理体系重要一环的内在机制和历史逻辑。

    商事、公益与政务

      清代江西会馆参与社会治理主要表现在商事、公益和政务三个领域。就涉及对象而言,商事又可分为本省商人之事和他省商人之事。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在上海经商的袁章煦、王振凤等人鉴于“每逢运货到上,价值参差不一,以致各业难以获利”,故倡捐资,购地建基,“以便起造会馆,将后条规有赖。凡在同乡贸易,不致涨跌参差”(《上海县为江西会馆房产立案告示碑》)。可见,上海江西会馆的创建,实为在沪江西商人谋求建立市场秩序的产物。

      除了自我管理外,江西会馆还参与到制订和修正行业规范中。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在滇省从事棉花贸易的抚州商人熊积山、梅占先、罗鼎等人,针对“秤制、银色各项均不画一”的现象,呈请官方重新议定行规。经昆明县官员查核上报,云南布政使江兰议定了7条棉花买卖行规,涉及银花、棉价抽用、棉花投行等。事后,抚州商人以“棉花会”名义将官方禁令刻碑立于昆明江西会馆(《昆明江西会馆棉花行规》)。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津市江西会馆纸商针对牙行强勒现象上诉官府,“严禁该牙户等无庸多索用钱,把持生理,并各铺店自于外市买回零售货物,概不得勒令投行纳用”(《津市万寿宫志·轶事》)。

      随着经济实力的扩张,江西会馆逐渐衍生出诸多功能。除了设立义庄、义冢等服务于同乡的慈善设施外,还逐渐参与到客居地的公益活动中。如澧州津市原先以太平桶作为救火之用,效果有限。道光十年(1830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江西会馆各行号共同捐资,先后建造水龙3架,组成了效率更高的救火组织——水龙公所。此外,津市、洪江两地江西会馆均与他省会馆一道,成为育婴、义渡等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同治五年(1866年),津市江西会馆仿照楚北“生生堂”,建立同善堂,“约集五省及本地殷实富户公正绅耆共襄善举,首育婴,次医药、惜字,次棺木,次寒衣”(《津市万寿宫志·章程》)。光绪五年(1879年),包括江西会馆在内的“洪江十馆”绅首与恻隐堂、团防局共同捐资,兴建育婴堂,此后陆续经营恻隐堂、义渡和救生船等公益事务(吴晓美:《商镇兴衰:洪江的商业历史与地域社会建构》)。

      除了主导地方公益活动外,江西会馆还在官方要求下成为仓储、筹饷等政务的执行者。如《津市万寿宫志》记载:“遇有官长札办公事,如捐助军饷及工筑、储积、善后诸大务,则凡绅耆有名望者、俊秀有才识者、富厚而馆中出力最多且久者,皆约至‘恭敬堂’,平心参酌,互相赞替,实事求是,期于有裨益而无窒碍。”此外,在一些江西商人大量聚集的市镇,江西会馆及其首士还被赋予维持地方治安的角色。同治五年后,“洪江十馆”及其绅首取代本地士绅,成为团练经费的筹捐者,丰城人潘瑞堂、清江人聂仪龙、聂容垫,新淦人卢碧潭、杨映彪,庐陵人刘凤健先后办理团防。光绪十一年(1885年),会同县令汪文修认为洪江“市面繁盛,五方杂处,良莠不齐”,于是开设保甲局,从十馆绅首中选出包括江西临江人刘宗昭,南昌人潘邦桢、宣斯美,抚州人周士琳,吉安人朱书勉在内的19人,专办保甲事务(《洪江育婴小识·识保甲》)。从商事到政务,既是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又是其建构自身权势的政治策略。

    首事、值年与客总

      清代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得益于由首事、值年、总理以及客总构成的多级管理体制。所谓“首事”,指会馆的管理人员,也是会馆事务的决策者。“首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商号。如津市江西会馆临江府首事中不乏同仁昌、聂隆盛、聂隆升、隆兴和等商号。所谓“值年”,指当年负责会馆事务之人。府馆的“值年”,由推选出的首事按年轮值。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贵阳江西会馆真君殿重修,临江府首事“纠集同乡,共襄盛举”,节有余资,于是创立真君会。嘉庆十年(1805年),吉安府值年经办首事刘访贤、彭庆安等人募银500余两,与其他五府同修三官、财神二殿(《万寿宫徵稽谱·左右客厅碑文》)。省馆的“值年”,由各府馆首事中推举人员组成。如津市江西会馆首事,“历由南、抚、吉、临各郡馆公举一人,经理馆中事件,更举二三人襄佐之”(《津市万寿宫志·章程》)。

      随着会馆的发展,管理体制更趋复杂,有的形成了值年首事—护理—总理等层级。如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始,贵阳江西会馆由南昌、建昌、瑞州、吉安、临江、抚州六府各推选3名首事按年轮值。至乾隆六年(1741年),改为每年六府各出2~4名首事共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增设总理1名,每年由六府轮流推举1人担任(《万寿宫徵稽谱·历届总理首士芳名》)。道光七年(1827年),贵阳江西会馆编修《徵稽谱》时,丰城县不仅有值年首士宋佐才和袁秋知,还有护理毛永臣、黎恒先、熊盛彩等22人(《万寿宫徵稽谱·丰城县徵稽谱》)。这种从“轮值”到“共值”,由首事到护理、再到总理的管理方式,既是江西会馆不断整合不同乡籍和行业的结果,又极大提升了其社会治理能力。

      “客总”,又称“客长”,由地方推举,负责地方治安、承办差徭和地方公共事务,是地方社会治理重要的力量(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江西会馆的“客总”具有双重功能,对外承担着与地方官员打交道的功能,对内拥有约束同乡的职责。光绪《津市万寿宫志》说道:“客总之设,外以谒见官长,内以约束同侪,必宜慎重其选,方足维持地方。”乾隆十六年(1751年),常德府“各会馆帮修书院,捐买育婴堂,江西客总全兆瑛、彭廷佐等共捐银三百两”。在《万寿宫总记出入事件簿》中,记载了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至乾隆二十四年贵阳江西会馆处理的事件,涉及客长的有22处。此外,嘉庆朝之后,包括江西会馆客长在内的“八省客长”,不仅成为重庆城市商业纠纷调处的核心力量,且广泛介入政治和社会事务(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客长在清代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既反映了基层社会自治化的历史趋势,又是其在地方社会权势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

    乡例、会约与官法

      清代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还缘于其对乡例、会约和官法等社会文化资源的利用。所谓“乡例”,指的是乡人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和规则。作为同乡同业性质的民间组织,江西会馆往往将乡例用来规范同乡行为、调解行业纠纷。如津市江西会馆规定,“各行号遇有争竞之端,经郡邑中戚友调释,尚各执一见而不相下者”,再挑选吉日,通知各馆绅首一齐在恭敬堂决断。如事涉祖孙、父子、夫妇血亲相争,及奴婢讦告、身充差役并闺房暧昧等,不准开馆投诉(《津市万寿宫志·排解》)。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贵阳江西会馆在调解丰城县鲁氏兄弟账务纠纷时,就要求鲁氏族中叔侄一同到场,最后会馆首事与族人签字画押(《万寿宫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录》)。会馆首事和族人共同参与调解,既说明了乡例在江西会馆排解乡人纠纷时所发挥的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西会馆的乡族属性。

      除乡例外,江西会馆各行业还往往创立神明会,以会约的形式来规范同行。据《巴县档案》记载,早在乾隆年间,重庆城内的丝线帮“经本省同江南、江西、湖广、贵州五省客长议立章程,兴设葛仙会。议明开铺之家不得自行打线,以三年之内,招一学徒”。嘉庆五年(1800年),贵阳江西会馆临江府172名绸布商人和商号鉴于“近来人心各异,弊资大开,以致银色比期全无定约”,于是成立“绸布厘金会”,“酌定成宪,永为恪守”。此外,绸布厘金会还与财神会、清明会一道,制定了临江府新义园条规。嘉庆十一年(1806年),南昌县帽行为了加强行业规范,起立真君会,厘定章程,有条不紊。木行“鲁班会”则规定,新来者出纹银五钱入会。“如有不遵者,本行逢会设席奉神,无他人分,不得争论”(《万寿宫徵稽谱·左右客厅碑文》)。由此可见,这种借助组建神明会、以会约规范同行的方式,集神权和行规为一体,促进了江西会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与乡例、会约一样,官法是江西会馆处理和调解各种事务不可或缺的资源。无论是利用乡例做出裁决,还是依靠会约进行管束,江西会馆均会强调官法的必要性,从而使乡例、会约与官法成为互为补充的链条。如津市江西会馆规定:“如事关图赖,影射取利,由各绅首彻底查出。凭证确凿者,即时呈送官长究惩,以儆刁顽而安良善”。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务或政务时,江西会馆还会成为官法的执行者。例如,清代重庆的“八省客长”制订与修改商业规程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诉诸相关的法律条文(周琳:《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

      官法既是江西会馆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保障,也是其确立自身权利的选择。同治十二年,佛山江西会馆在镇上购地建立义庄。然而,当乡人灵柩进庄时,“突有匪徒,藉端阻扰”。为此,会馆首事王章、刘尧瑞等向南海知县呈请颁示禁令,“嗣后该处义庄,遇有灵柩出进,经由道路,毋得藉端阻挠,希图索诈”。否则,由被害之人投明,保邻将违禁者拿获,送官究治(《禅镇江西义庄官示抄刻碑记》)。光绪二年(1876年),洪江江西会馆召集同乡商人捐资设立义渡,建造渡船四只。此后,为了防止渔利者别起争端,江西会馆具禀会同、黔阳两地官员“立案永存,出示晓谕,以杜恶习”(《洪江育婴小识·识恻隐下》)。不过,虽然江西会馆会通过官法来实现社会治理,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调适,尽量规避同乡受到官法的惩处。乾隆二十四年,江西人杜辉奇、熊文秀因更夫钱文殴打乡约,贵筑知县审理后,批示将杜、熊二人“递解回籍”。贵阳江西会馆客长魏元明、罗慎思以“二人有年,尚兼身无余积,解归籍地恐难活命”为由,请求“赏准免解,于斯苟活,嗣后二人再不敢多事。倘再多事,民等呈送天台,请法处治”(《万寿宫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录》)。

      总之,有清一代,在地方政府职能不断下移的背景下,江西会馆的社会治理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逐渐从同乡同业之事扩大到地方公务和行政事务。这种能力的转变,既来自江西会馆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日趋完善的管理体系,又源于其根据不同的治理对象,将乡例、会约和官法融为一体,达到规范乡人行为和行业秩序的目的。清代江西会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多元面相,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会馆这一民间组织构成社会治理体系重要一环的内在机制和历史逻辑。

      (作者:李平亮,系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江西会馆文献整理与研究”〔20AZS0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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