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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6日 星期六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6日 13版)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合肥优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陈文杰、朱凯求、杨景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144、1148、1149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30分在第四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华超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刘昌锦诉你与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55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30分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苏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胡荣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21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第八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579-1号

      首成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以贴与你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579号。现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通知书》《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约定书》等仲裁文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的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仲裁庭组成约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荣柏财富中心2层,联系电话:0532-85768569。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纳纳:本会受理许昌安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望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不按时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梅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纪锋):本委已受理周光前诉你单位要求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00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8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美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北京美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容):本委已受理的王梅等3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897-1899号)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897-189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安云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何文)、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鑫诉你俩单位要求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号)。现依法向你俩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8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鄂0106执异552、553号

      吴亚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康、陈榕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亚洲为本案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06执异552、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吴亚洲、胡飞、王玲为本院(2021)鄂0106执4019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吴亚洲在200万元、胡飞在225万元、王玲在75万元认缴资金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谯利君于2022年2月17日在重庆市不慎遗失第二代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04102424,有效期限:2014年04月21日-2034年04月21日,签发机关: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永泰县丹云乡中晟五金机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8U7X0X7B)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号:35012510007153,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鑫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11001503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晨道食品商行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820044054,现声明作废。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临海市威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催31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任丘市明鑫布行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催32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东阿县金海源气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催33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市中祥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隆瑞、詹应初、詹美红、郑以诺、郑昌博与被执行人林初成、温州市中祥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执88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温州市中祥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温州市中祥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隆瑞、詹应初、詹美红、郑以诺、郑昌博履行义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梦军:原告华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梦军:原告张淼诉被告瑞安市云汐广告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湖州佳玲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原告瑞安市瑞德织带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圣友:原告瑞安市海信针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义静: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肖乾、李龙进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卢茗君:原告阳春市安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你、被告金碧慧、林晓翔、余永利、第三人林伟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被告林晓翔、余永利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两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安徽海鹏铸造有限公司: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你单位员工李中华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2年02月23日作出了巢湖工认【2022】0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中华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后30日内到巢湖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巢湖工认【2022】0072号],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秀萍:原告黄艳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726破18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方晓东,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22年2月9日,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截止2022年2月9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284.3元,实际清偿1284.3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为公告费、邮寄费、文印办公费、档案管理费、破产案件受理费等31425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794.09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另查明,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有关人员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主要财产、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毫:本院受理的(2022)川0781民初86号原告周辉诉被告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620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承担自2021年12月16日起以3000万元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日止的违约金;二、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维权的律师费30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在上述1、2项请求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1所有的位于宁夏永宁县胜利乡三沙源快速通道西侧三沙源逸都花园八区64套商品住房(具体房屋信息详见附件明细)在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46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4位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江油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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