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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17日 星期四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17日 17版)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梅位政、深圳市位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阳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韩玉成诉朱明泉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辽09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将于2022年3月15日10时起至2022年3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刘松山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闽商大厦1#楼603号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详情请登录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f.taobao.com/0395/01】进行查看。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成芳(身份号码510521197605256609):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玉富与被告刘成芳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育次子张英豪随原告张玉富生活;自2021年12月1日起,被告刘成芳每月支付张英豪抚养费800元,直至张英豪年满18周岁为止,此款定于每月28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张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成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曹际让、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庆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鲁078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贾戈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曹际让、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庆真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鲁078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贾戈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黄飞诉你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皖淮濉劳人仲案〔2021〕29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淮濉劳人仲案〔2021〕29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缝缝: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林垂岳诉你方、被告黄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7166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曾增隆:原告陈宗岳诉你、曾志坚、季纪庚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74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杜声雨:原告张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绿享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四川鑫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罗国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371591.6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所收安全责任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4月21日14时30分在江油市司法局会见室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判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7破20号

      本院根据徐颖的申请,裁定受理申请人徐颖申请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你(单位、公司、企业)应在2022年3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广惠路167号(市司法局三楼)、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厂区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张建漫律师,联系电话18798249578,林青律师,联系电话13765439000,包小燕律师,联系电话18932027686,以上均为微信同号,电子邮箱:743609985@qq.com,1402398733@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亦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本次债权人会议将同时采用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召开,线上参会人员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参会(线上具体参会方式如下:https://bankruptcy.fahuidata.com:1443/client/creditor/pc及微信小程序:搜索破产清算系统)。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线上线下参会人员,并另行通知。如因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召开线下会议时,本院有权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部转为线上召开,不再另行公告。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永福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宏秀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1]913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5774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天之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陶永少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447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日14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顺通特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国权、萧建明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450、1452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1日15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东菜鸟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委受理杨治香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469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威图娱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晓玲、韦一伊诉你单位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1】1532、1533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2日10时30分在本委沙井派出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岳路民兵应急分队大楼5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55-27209305,联系人:陈生)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公告

      南沙关公字[2021]080号

      我关于2022年1月4日作出了南关缉违字[2021]00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关于2021年6月2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沙仔二桥附近水域查获的“三无”铁壳船以没收处理。该行政处罚告决定书正本已于2022年1月4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海南掌上能量传媒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朱镇湖、詹增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8527-18528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6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魏兆俊(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冯开强诉你、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8983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导氮启智(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王梦诉你、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502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在第七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雪:原告苗大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凤凰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182民初15号

      丘小娟:原告武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材料。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480元(按月利率1.6%自2020年1月9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8日,2021年8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另行计算);2.判令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大天地商厦二层181号(权证号:浙2019建德市不动产权第000972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升波:原告黄根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416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000元、水电费140.8元;2.判令被告退出租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手写清单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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