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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16日 17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监察大队公告

      长沙佳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天人社监理字[2021]第004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监察大队公告

      湖南飞速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天人社监理字[2021]第003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峪西街176号1层4、5、6号)、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山西诚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82号柳溪大厦12层1202号)、河南雷之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3号1号楼2单元10层1007号)、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小区7幢一单元301室第一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诚昱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雷之婕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丽水生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2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相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东盛村阮宅路南59号):本院受理原告侯平柱与被告李相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1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2年4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0)第449-4号

      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卓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0)第449号。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已向你方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该案已审理终结,现将裁决书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563-2号

      北京中广掌视科技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陈军霞与你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22年2月8日指定仲裁员王娟一人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的2022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第六仲裁厅(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12层)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592-2号

      北京中广掌视科技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徐江勇与你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22年2月8日指定仲裁员王娟一人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的2022年3月30日14时在本会第六仲裁厅(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12层)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546-2号

      北京中广掌视科技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学磊与你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22年2月8日指定仲裁员王娟一人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的2022年3月30日15时30分在本会第六仲裁厅(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12层)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何仁纲(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201043014,住址:江西省瑞昌市洪下乡洪下村港南10):因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2022年1月19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安环听告〔2022〕4号),拟对你行政处罚壹拾壹万壹仟玖佰玖拾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安环听告﹝2022﹞4号)见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官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芝海:原告徐建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56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程小虎:原告洪德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福建省万事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FDEU82,另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州市仓山区田心园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三易互联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1050021430)、财务章(编码3501050021431)、法人章,现声明作废。

      项目竣工结算公告 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贵司(曾用名:“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我院签订了《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呈贡新区医院医疗综合楼净化工程(第二标段)合同》,合同签订后,我院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合同约定的净化工程项目工程已经竣工,我院已通知贵司尽快到医院完善竣工结算手续并办理竣工结算相关事宜,但贵司一直未与我院联系办理,导致我院无法向贵司支付工程尾款。基于以上事实,请贵司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我院联系协商办理竣工结算的事宜,以便我院完成工程尾款支付。逾期未与我院联系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导致我院无法支付工程尾款的,我院将不承担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特此函告。联系人:谢曾,电话:13529218998。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22年2月16日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涛涛: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与被告吴怀民、夏莲英、你、吴媚媚、吴丽珍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蒋作友:原告胡春梅与你离婚纠纷案,现向你送达(2021)浙0328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南京坤铼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票号3130005149991759、出票日期2021年10月27日、到期日期2022年4月27日、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源顺物资有限公司、金额拾万元、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的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保定润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催30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魏林林、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扬:原告陈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白宝强:原告李国贤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于利红: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04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启军:原告丁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04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高印中: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唐县分公司与你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聊仲裁字(2021)第37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及回执。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开庭地点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逾期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0089)。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寅、李清:本委受理你们诉凌宇、夏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华新:本会受理申请人镇江市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华新物业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镇裁字第16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银平:本会受理申请人镇江市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银平物业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镇裁字第15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雷垒、安徽阳硕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李学雷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建勇诉被告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高峰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建勇就(2021)皖032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俞凤龙:原告张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沟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朝飞:原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10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将于2022年3月28日10时起至2022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七蚁线省道西侧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厂内全部资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详情请登录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f.taobao.com/0395/01]进行查看。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书军:原告车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90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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