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佰德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月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7435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在第六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探针(海南)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刘婧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1】18858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内蒙古汗噶日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田宇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王二旦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我委对下列工伤职工作出鉴定结论,现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本委办理复核鉴定申请。无锡高安科技有限公司王有锋2021年2月26日受伤九级,同意安装半口假牙(烤瓷冠修复)(40011)*2;安徽宣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邓继文2020年6月5日受伤未达等级;上海中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金文2021年6月25日受伤九级;无锡永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吴区分公司李倩2020年7月16日受伤八级;无锡茂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傲坤2020年8月9日受伤十级;无锡市顺威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安忠2018年7月26日受伤九级;锡山区玉中设备安装服务部朱加贤2020年12月29日受伤十级;无锡奥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海鹏2020年10月17日受伤十级;新吴区沉香土家民族菜餐馆吕学伟2021年4月5日受伤未达等级;无锡市鸿驰日用品厂洪永霞2018年12月30日受伤八级;新吴区麦希果蔬经营部 戴亚香2020年4月22日受伤九级;无锡市洁瑞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王景丽2020年1月2日受伤未达等级;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李维高2020年2月28日受伤十级。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明凯:原告马腾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10000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高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新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褚高峰: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红砖款人民币10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智农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华士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你方、曾繁成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皖0304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曾繁成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二审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顺延)。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祖娟:原告路文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市漯圆快递有限公司、晋晓雨、赵振宇:原告王丽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审监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市绿业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周会叶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大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义超:原告梁鸿、王星璐诉郑义超、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茂春:原告张如珍与黄天勇、张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3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建红:本院执行王兰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豫1102执恢3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明凯:原告赵明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920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113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仲裁委员会公告
侯新英:本会受理申请人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就签订的欠款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商仲裁字(2020)第8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商丘市睢阳区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二楼仲裁委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商丘仲裁委员会公告
徐永笙:本会受理申请人科迪便利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就签订的欠款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商仲裁字(2020)第8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商丘市睢阳区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二楼仲裁委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淼:原告郭义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16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何娟:原告廊坊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肖翾:原告廊坊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2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石柱:原告廊坊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2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连向群、朱振方:原告朱振生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向群、朱振方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37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本金370万元为基数,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潜理雄:原告夏艳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潜理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艳阳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从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给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潜理雄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胥红伟:原告朱秋萍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将位于江油市江彰大道新居工程一期11幢2单元303号房屋返还原告(该房屋价值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10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洗衣机两台、长虹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空调一台、热水机两台、美容器三台,合计金额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公告期届满第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1)鲁1623执1658号李维祝与贾秀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决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贾秀华所有的在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97148股及孳息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27000元,竞买保证金15000元。竞买人应在报名前了解竞买标的的状况及存在风险。咨询办理其他竞买事宜,请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越(上海)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洋洋: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沈庆海、沈金亮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9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嵇发明、张斌: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沈华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381民初10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琴:原告陈建诉你、王怀俊加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7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黔27破21号决定书,指定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为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3月25日前向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惠水县永利首座1栋704号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健、罗朝琼;联系电话:13885424278、1828610425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国家及地方防疫相关要求,中、高风险地区债权人需采用邮寄申报、电子邮件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不接受现场申报(破产管理人电子邮箱:382980437@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惠水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如因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召开线下会议时,本院有权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转为线上召开,不再另行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线下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自行查询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防疫相关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遵守会议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