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元旦实施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日前由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出。父母离异后,8岁的孩子被丢给保姆,父母均未积极履行应尽的监护和养育义务,该教育令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与孩子同住,亲自养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表明,“依法带娃”不是说说而已。为了更好地督促父母履行监护义务,让未成年孩子免于被不合格的监护人监护,可探讨逐步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全面建立儿童友好型社会。
实际上,去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一章中已提到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该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基本需要,并明确了民政部门依法临时或长期监护的多种情形。这些均为未成年人的兜底性保障。可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建立面向所有18岁以下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真正构建对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
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家长承担监护责任,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并不多,主要还是批评教育、劝诫制止,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无刚性约束作用。若从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角度出发,避免家长以暴力或冷暴力方式对待孩子,笔者倾向于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评估这样的家长是否还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如不合格,就当考虑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把孩子委托给其他合格人士监护。
按照当前的制度安排,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非易事,除非其涉嫌严重犯罪。原因在于,只要父母健在,就负有主体监护责任,就算是撤销其监护资格,孩子的生活等费用仍需其负担。而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不愿意支付这些费用,此举就会被“架空”。如能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就有助于消除这一大障碍。如此,父母和孩子的“亲子关系”进一步明确,其基础是成年监护人与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关系,这会促进家长转变对孩子的看法,更加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人格。
实行国家儿童监护制度,目前最大的难点仍是费用问题。因为,要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等,需要投入大量财力。但这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绕不开的问题。当前,我国已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一些省份甚至在推行15年免费教育,针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学生的“营养餐”计划也已在实施中。笔者呼吁,可把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将其纳入保障儿童权益、落实生育政策包容性等的政策研讨范畴。随着普惠托育的发展,留守儿童监护以及流动儿童城市入学、升学等问题的解决,“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要求自然能得到更好实现。
一言以蔽之,要实现父母“依法带娃”,促进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需要大力营造儿童友好的社会氛围。而逐步建立并实施儿童国家监护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思路。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